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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干部人事紀律 九大措施直擊吏治腐。ㄈ模

2001年08月20日 17:23

  中新網北京8月20日消息:為消除干部選任中的不正之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本月十四日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人民政府人事廳(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黨中央各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是正確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干部人事方針、政策,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保證。當前,各地區(qū)、各部門執(zhí)行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但在個別地方和部門也存在不少問題,不正之風和腐敗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有的地方和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混亂,擅自增加機構編制和突破編制增加人員;有的錄用和選拔干部根本不按規(guī)定,甚至“買官賣官”;有的通過制造“假檔案”、“假學歷”、“假身份”,將一些不具備條件的人塞進干部隊伍等等。這些問題盡管是局部的、個別的,但對社會、對干部隊伍建設、對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極影響絕不可低估,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堅決予以解決。為了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敗現(xiàn)象,特通知如下:

  一、加強機構、編制和職數(shù)管理,嚴禁機關、事業(yè)單位擅自增加機構編制、突破編制隨意增人和超職數(shù)配備干部。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增加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shù),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增加人員必須控制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員額內。以擅自增加的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shù),機構編制部門一律不予承認,并予以糾正。對隨意突破編制自行增加人員的單位,政府人事部門一律不予核認人員和工資計劃。

  在當前市(地)縣鄉(xiāng)機構改革和撤鄉(xiāng)并鎮(zhèn)工作中,要嚴格執(zhí)行上級機關批準的機構改革方案,嚴禁擅自增加機構編制,嚴禁突擊提拔干部和超職數(shù)配備干部,堅決防止先違規(guī)錄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親等問題的發(fā)生。

  二、堅持考試錄用制度,嚴把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進口”關。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機關以及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錄用公務員或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規(guī)定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凡未經考試或不按規(guī)定資格條件、標準和程序錄用的人員,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取消其錄用資格。對違反規(guī)定的招考單位,由錄用主管機關宣布其錄用結果無效或責令其按規(guī)定程序重新辦理。

  三、嚴格執(zhí)行不準“以工代干”、“轉干”的規(guī)定,堅持改革方向。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以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要按照1983年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整頓“以工代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停止個別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轉干”的錯誤做法。在職“五大”畢業(yè)生需要調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規(guī)定條件,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或企事業(yè)單位的公開招聘進行,不再搞身份“轉干”及相應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門和其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再進行“以工代干”和“轉干”的審批工作。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所需工勤人員,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內,一律采取社會招聘和合同管理辦法。

  四、擴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堅持按規(guī)定按程序辦事。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縣以上各級地方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位或人選出現(xiàn)空缺時,除不宜公開職位外,應采取公開選拔或競爭上崗的方式,擇優(yōu)確定任職人選。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要采取公告、通報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聽取群眾意見。對于有重大問題嫌疑的,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眾反映面較大的,要慎重對待,經集體研究仍確定為人選的,要向上級寫出情況說明。嚴禁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嚴禁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嚴禁個人或班子內少數(shù)人決定干部任免;嚴禁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干部為干部提拔、調動說情、打招呼。

  五、嚴格執(zhí)行干部人事檔案管理規(guī)定,維護干部人事檔案的嚴肅性和真實性。各級檔案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對收集歸檔的材料要認真鑒別、嚴格審查,防止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進入檔案,不得私自或者允許他人擅自涂改、抽取、偽造或銷毀檔案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指使檔案工作人員或他人涂改、抽取、偽造檔案。對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未受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經委托但不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檔案保管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要限期達標,經檢查達不到標準的要取消其檔案保管資格。嚴禁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員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各類證明和鑒定。六、嚴格執(zhí)行干部調配和工資政策,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嚴禁組織人事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在調配工作中徇私舞弊,搞虛假材料,偽造身份。單位參與弄虛作假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人員的責任;個人通過弄虛作假手段調入的,一經查實,立即清退。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工作調動后應及時轉移工資關系的通知》(組通字〔1999〕29號)的有關規(guī)定。要加強對工資和各類補貼、津貼發(fā)放的管理,對自然減員和已經調離、被開除的人員,要及時核銷其工資和各類補貼、津貼。凡有冒領工資和各類補貼、津貼的一律追繳,并追究單位領導人員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受到降級、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和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降低其工資,并不得違反規(guī)定調資。

  七、推進政務公開,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在干部錄用、人員招聘、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專家選拔以及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予以公開,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公開的內容包括政策規(guī)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時限、結果和監(jiān)督投訴途徑。在方式上,除在辦公場所設立公告欄等形式外,還應區(qū)別不同內容、目的和對象,采取在公報、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發(fā)布或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聽證會及電子自動查詢等形式進行。

  八、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各級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本地區(qū)的干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平時進行抽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從源頭上治理腐敗行為的具體措施。當前查處的重點,主要是某些領導和組織人事干部利用職權,弄虛作假,非法錄用干部案件,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已經明確工作即將變動時違反規(guī)定突擊提拔干部案件,在公務員錄用和職稱等考試中嚴重違紀案件以及干部人事工作中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案件等。對各類違反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的問題,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依據(jù)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嚴肅處理。其中凡涉及領導干部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級黨委、政府和紀律檢查機關一定要組織力量,認真查處,發(fā)現(xiàn)一件,處理一件,決不姑息。涉及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干部的,必須從嚴處理;凡是參與弄虛作假的,不論情節(jié)輕重,都不得繼續(xù)留在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部門,對不夠開除和辭退條件的,要調離原單位。

  九、切實加強領導,狠抓工作落實。加強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是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qū)、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并把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做出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級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統(tǒng)一部署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qū)、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都要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的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各種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并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具體整改的措施,嚴肅查處各類違紀違法行為,把加強管理、嚴肅紀律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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