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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馬案”:沈陽原副市長馬向東今天被執(zhí)行死刑

2001年12月19日 12:28

  中新網(wǎng)北京12月19日消息: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沈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馬向東,沈陽市財政局原副局長、國有資產(chǎn)管理局原局長郭久嗣,今天被執(zhí)行死刑。

  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原副市長馬向東等16人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經(jīng)遼寧、江蘇兩省7個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于10月10日分別作出一審判決:郭久嗣、馬向東分別被判處死刑;慕綏新、寧先杰、周偉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遲若巖、賈永祥、梁福全、劉實、李經(jīng)芳、趙士春、馬聲、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劉寶印等11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慕綏新、周偉、賈永祥、趙士春、梁福全、李經(jīng)芳、劉寶印等7人服判,沒有上訴;馬向東、郭久嗣、寧先杰、田英杰、焦玫瑰、遲若巖、劉實、泰明、馬聲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遼寧省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核準了對慕綏新、周偉的一審判決;同時,經(jīng)審理,依法駁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杰3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郭久嗣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馬向東、寧先杰、遲若巖、劉實、馬聲、泰明等6人的上訴,依法進行了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馬向東的死刑判決進行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馬向東利用其擔任沈陽市原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976萬余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萬元(折合人民幣99萬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萬余元(折合人民幣約330萬元)歸個人使用;另有1068萬余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合法。馬向東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并有索賄情節(jié),應依法從重處罰。郭久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5萬余元;利用其受聘于股份制企業(yè)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67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萬元用于個人經(jīng)營活動,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且因其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應依法懲處。江蘇、遼寧兩省人民法院對馬向東、郭久嗣作出的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核準馬向東、郭久嗣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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