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于筆耕、勤于作秀的房地產大鱷潘石屹最近的博客180度反轉,開始唱空北京2008年之后的房價,還對政府兩年內不開發(fā)的土地無償回收政策提出了預警,他的建議是,政府有償回收閑置土地和爛尾項目。
整篇文章仍然圍繞土地政策立言,雖然極盡委婉,也能曲終奏雅對政策恭敬有加,卻千回百轉地折射出房地產商對土地政策的一腔憤懣。
老潘先為“地荒論”辯護。政府突然推出大塊土地,導致北京2008年以后房產供應偏于寬松,因為在劃撥的土地中規(guī)定了限價房的面積,市場房價可能因此走低——可見,房價漲落就在地方政府的一念之間,干房地產商何事!
但老潘真正想表達的是有關房地產商生死存亡的大事,即開發(fā)商囤積的土地與爛尾項目如何處置。
“兩年內不開發(fā)的土地要無償收回”與“一年內不開發(fā)收取閑置費”,是許多房地產商頭頂的兩道催命符。這不僅是老潘的心頭之痛,也是所有房地產商的心頭大痛。早在2004年4月,房地產商就聯合起草一份《對房地產開發(fā)相關土地政策的建議》,認為以8月31日為限的一刀切做法必將對市場造成巨大沖擊,政府應從穩(wěn)定市場的角度延緩實施土地新政的最后期限。向來大嘴的任志強明言,如果北京市場的房地產商在8月31日之前動用1200億元償還欠政府的土地出讓金,將“基本擠干開發(fā)企業(yè)手中的現金”。按照潘石屹2004年年中的估算,從建筑面積上看,北京大約有85%的項目通不過“8·31”大限。在關于土地回收的問題上,房地產商前所未有地立場一致。
原因無他。房地產商囤積的土地實在太多了,一紙禁令就足以抽干房地產商的資金,就讓那些靠倒賣土地而不是開發(fā)牟利的開發(fā)商們現了原形。所以,一旦“土地新政”實施,房地產商就會“家破人亡”,就會與政府“魚死網破”。
土地,不僅是政府房地產政策的神經中樞,也是開發(fā)商的命門。所謂房產博弈,主要就是土地博弈。
有兩份文件,曾給房地產商帶來致命的誘惑與致命的傷害。一份是2002年5月的11號文件,叫停土地協議出讓方式,而代之招、拍、掛方式。這份文件直接催生了各地趕搭土地協議出讓末班車的狂潮。僅北京一地,2002、2003兩年的新增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出讓的就是此前十年之和。另一份是2004年的71號文件,規(guī)定各地協議出讓土地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必須在2004年8月31日前處理完畢,否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納入國家土地儲備體系。趕上末班車者本以為有了永久基業(yè),不料風云突變,“國八條”“兩年內不開發(fā)的土地要無償收回”更是追魂奪命。
只靠土地與金融發(fā)利市的偽開發(fā)商從來無心、也無力開發(fā),不知為何,在潘石屹眼中,這卻成為給予這些房地產開發(fā)商補償的理由。難道開發(fā)商捂地有理,還是開發(fā)商成為了無辜的替罪羔羊?或者是因為預想中的家破人亡過于悲慘?還是用納稅人的錢獎賞他們——用爛尾樓成就了銀行的不良貸款與一團亂麻似的多角債務?還是因為兔死狐悲,抑或不補償會危害房地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或者是想讓大地產商低價接盤?不管從哪個方面來說,“補償有理論”都是可笑的。
有一點潘石屹沒說錯,信息透明最重要。國土資源部要求各地公布2004年以來土地出讓情況,這固然重要,但2002、2003兩年的土地出讓異動才是關鍵。當初“土地新政”乍出,一些政府官員與開發(fā)商如此默契,協議出讓大干快上,這其中隱含了多少利益、多少潛規(guī)則?如今開發(fā)商頂在杠頭,那些批準協議出讓的官員呢?那些對于各地“開口子”政策心知肚明卻眼開眼閉的監(jiān)管者呢?他們到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葉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