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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證誘導犯罪 西安市警察抓小姐釣嫖客(組圖)

2005年10月17日 17:21


    兩個女孩在派出所里,其中穿綠衣服者14日曾被民警帶去和“網(wǎng)友”見面(張杰/攝)



記者被帶進中山門派出所



來人(左)稱自己是派出所的,讓記者跟他們走一趟

  10月13日,住在西安市南郊的“天天快樂”(網(wǎng)名)上網(wǎng)時,在公共聊天室發(fā)現(xiàn)了一條“提供美女”的信息,當晚,他向?qū)Ψ绞謾C發(fā)出一條“需求信息”。14日上午,對方主動和“天天快樂”聯(lián)系,稱他手里有美女大學生。

  與小姐見面,見到了抓嫖的警察

  14日晚8時許,“天天快樂”手機再次響起,對方稱他手里的女孩絕對漂亮,電話中談好價格后,雙方約好在電子城商業(yè)步行街見面。晚9時左右,“天天快樂”與對方見面時,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中山門派出所抓獲,并以嫖娼為由罰款1000元。

  10月15日上午,記者按“天天快樂”提供的“雞頭”手機號碼向?qū)Ψ桨l(fā)了一條短信,詢問是否有美女。下午4時許,一男子撥通記者電話,稱他手里的美女大學生分別來自西安南郊兩所著名大學,他們是同學,并提醒記者“先見見人”,還主動介紹價格,隨后該男子稱,一切見面再談。由于事情重大,本報及時將此事反映給西安市公安局警務督察隊,警務督察隊領導研究后,通知記者先去采訪,并隨時與他們保持聯(lián)系。

  下午6時13分,在解放路快餐店門口,記者與對方見面時,被中山門派出所的人以嫖娼為由帶回派出所調(diào)查。

  警務督察現(xiàn)場調(diào)查

  外圍記者立即將此事通知給警務督察隊。當晚8時05分,兩警務督察趕到中山門派出所。晚10時左右,被帶到派出所的記者得以自由。中山門派出所一負責人解釋說,10月13日下午,他們接群眾報警稱,網(wǎng)絡上出現(xiàn)提供賣淫女的信息,他們隨即按照這位舉報人提供的網(wǎng)址和電話與“雞頭”取得了聯(lián)系,約好讓“雞頭”帶兩個女孩在東新街附近的快餐店門前見面!半u頭”如約帶了兩個賣淫女來見面時,被他們抓獲。這位負責人說,“雞頭”郭某,系白水縣人,另兩個女子17歲,均承認是賣淫女。

  中山門派出所一位領導說,抓到“雞頭”和賣淫女后,由于沒有嫖客,所以還不能結案。就在此時,“雞頭”手機收到“天天快樂”的短信,所以他們示意“雞頭”約“天天快樂”見面,最終將“天天快樂”抓獲。接下來,“雞頭”又接到記者的短信,中山門派出所用同樣手段,將前去調(diào)查的記者當作嫖客帶到派出所。

  對于中山門派出所執(zhí)法過程中是否程序合法,警務督察稱很快就會有結果。昨日下午記者了解到,“雞頭”郭某和兩個賣淫女已被治安拘留。

  有意引導違法屬教唆行為

  西安工業(yè)學院教授鄭升旭稱,公安機關在發(fā)現(xiàn)“雞頭”和賣淫女后,并已證實他們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的交易廣告,本來已可以認定他們不僅有不法目的,而且“雞頭”有組織賣淫嫖娼的犯罪行為,賣淫女有涉嫌賣淫的違法行為。已經(jīng)可以認定“雞頭”的犯罪事實和賣淫女的賣淫意圖,至少對于“雞頭”已經(jīng)可以按“組織賣淫嫖娼罪”的嫌疑進行立案偵查。至于賣淫女自認過去有賣淫行為,應當重證據(jù)而不輕信口供,確需進一步調(diào)查取證。“公安部門不應當為了取證(或者為了罰款等其他意圖)指使犯罪嫌疑人繼續(xù)誘惑其他人違法。”

  鄭教授認為,公安人員這樣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和公安人員的行為準則,也涉嫌進一步組織賣淫嫖娼。同時,在誘導犯罪的情況下,取得的證據(jù),因為程序違法,也是不能采用的。此種取證方式和行為,其他地區(qū)的公安部門也時有發(fā)生。但必須認識到,它社會危害極大。

  西北政法學院助理研究員袁建平認為,公安機關在破獲該案件后,應該及時消除“雞頭”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的性交易信息,關掉“雞頭”發(fā)布性交易時留下的手機。通過以上方式來阻止這種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消除他人進行性交易的條件。中山門派出所采取“釣魚”的方式抓嫖客,客觀上助長了進行性交易的不法意圖,誘導了嫖娼這種行為的發(fā)生,從法理上講,這種有意引導違法行為發(fā)生的行為,就是一種教唆行為。

  (來源:華商報 作者:崔永利 劉俊鋒)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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