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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公布房價成本難治標不治本

2005年11月29日 09:36

  中新網(wǎng)11月29日電 本月中旬,福州市物價局公布房價成本的做法“迫于壓力過大”而匆匆收場,江蘇、浙江的此種做法也面臨“難產(chǎn)”。

  全國各地的輿論再次集中火力對開發(fā)商和地方政府“開炮”,質(zhì)疑他們?yōu)楹巫柚构挤績r成本、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黑幕。然而,這些情緒性的、慣性的批駁對解決問題并無幫助。

  今日出版的《北京晨報》撰文指出,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價格信號失真,所以人們才希望公布房價成本。僅此而已,它無法承擔那么多責任,比如消除開發(fā)商的暴利或是揭出開發(fā)商“隱性成本”的黑幕。

  從福州市物價局公布的“社會平均成本”來看,我們能夠獲得的信息主要有兩個:一是開發(fā)商的利潤率很高,23個公開樓盤的平均利潤率約為50%;二是地價只占房價的約20%,“地價抬高房價”的說法沒根據(jù)。

  事實上,即使沒有公布房價成本,開發(fā)商獲取暴利也是世人皆知的事實,“地價抬高房價”的說法也早已遭到很多人的反駁,現(xiàn)在只是又多了一個證據(jù)而已。

  即便把每個樓盤的成本都向社會公布,也沒辦法保證開發(fā)商只得“成本加合理利潤”。和一般商品不同,房地產(chǎn)供應很容易被壟斷,這個時候房價的高低就不僅僅取決于需求,同時還取決于開發(fā)商壟斷力量的大小。當很大的區(qū)域性地塊被賣給同一家開發(fā)商時,開發(fā)商的這種壟斷地位就足以保證超額利潤,購房人明知存在暴利但也要乖乖挨宰。

  想趁著公布房價成本之機揭露開發(fā)商“隱性成本”黑幕的想法更加不可取。雖然這樣做可解人們對開發(fā)商的心頭之恨,但操作困難和操作成本太高,如果涉入過深,還有價格管制和行政管制之嫌。

  應該看到,目前賣土地仍是地方政府擴大財源的王牌,地方政府樂意看到房價上漲,這是房地產(chǎn)業(yè)的特殊性。因此,公布房價成本,作為一個調(diào)控房地產(chǎn)的輔助措施,它的主要作用是信息透明,卻并不能抑制高房價。(栗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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