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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首次參與立法 律師要求參加死刑復核

2005年12月19日 14:00

  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匯集全國律師意見的刑事訴訟法(辯護角度)修改意見稿(第5稿)近日出爐,其中專設一章規(guī)定死刑復核程序的律師辯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判決時,應當有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主任田文昌介紹,這是中國首次以律師的名義參與立法。

  該修改稿將送交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門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參考。

  《意見稿》規(guī)定了絕對律師辯護。即最高法在受理死刑復核案件后,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律師。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委托律師的,最高法應當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意見稿》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最高法受理死刑復核案件之日起,有權到最高法查閱、摘抄、復制下級法院報送的本案全部卷宗,同時有權會見被告人。辯護律師有權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發(fā)表意見和辯論。最高法判決核準死刑的,應當說明核準死刑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針對目前律師普遍反映的調查取證難,《意見稿》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案件提起公訴之日起,有權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遇有困難的,有權申請法院頒發(fā)證據調查令、證人出庭令。律師持證據調查令進行調查取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單位、個人拒絕辯護律師的調查要求的,法院應當強制調取證據。辯護律師持證人出庭令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拒絕。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法院應當強制傳喚其出庭作證。

  針對當前控辯雙方在證據取得方面的不平衡問題,意見稿賦予律師有申請調取控方證據權。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庭調取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應自收到法庭要求調取證據的決定后三日內,移交相關證據。(廖衛(wèi)華)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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