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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取公眾存款達450億元 德隆主案武漢開審

2006年01月19日 10:25

  中新網1月19日電 據(jù)中華工商時報報道,新疆德隆及唐萬新案如期于19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

  此前,武漢市中院已推遲過開庭日期。2005年6月24日,經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上海友聯(lián)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萬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強、張龍及中企東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告人楊利、李強涉嫌職務侵占罪,曾經移送到武漢市中院起訴。武漢市中院受理后,在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重大、復雜,武漢市中院依法延長審查期限15天。因需補充相關證據(jù),武漢市中院于2005年8月和10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武漢市公安局于2005年11月補查重報。

  從正式的起訴書得知:德隆案共有10個被告,其中三個為公司:上海友聯(lián)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國際戰(zhàn)略投資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上三家的訴訟代表人分別是上海友聯(lián)管理研究中心戰(zhàn)略管理部總經理王世渝、德隆國際審計部經理牟春和新疆德隆集團資產部主管伊軍燕。七個自然人被告:唐萬新、楊利、李強、王恩奎、董公元、洪強、張龍。這七名被告中除王恩奎生于1957年以外,其余全部出生于1964-1967年之間。

  起訴書稱:1997年,被告單位新疆德隆通過新疆屯河等企業(yè)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資股份公司。即組織金新信托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對不特定社會公眾開展委托理財業(yè)務。2000年底,金新信托的委托理財業(yè)務開始出現(xiàn)兌付危機。為應付兌付危機,被告單位德隆國際在被告人唐萬新及唐萬川、張業(yè)光等人的決策下,決定收購新的金融機構,加大委托理財業(yè)務量,并決定在被告單位德隆國際金融管理部的基礎上成立被告單位上海友聯(lián),由被告單位上海友聯(lián)對其所屬金融機構實行統(tǒng)一管理。

  2001年6月5日,被告單位上海友聯(lián)注冊成立,同時,為擴大委托理財業(yè)務規(guī)模,被告單位又先后重組、收購并控股了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南京大江國投、伊斯蘭信托等金融機構。

  從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單位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不特定社會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02億元,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為172.18億元。

  其中:2001年至2004年,金新信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13.79億元,未兌付42.53億元;德恒證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8.89億元,未兌付金額68.08億元;恒信證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3.57億元,未兌付金額31.41億元;大江國投通過南京國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國際信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6.03億元,未兌付8.27億元,伊斯蘭信托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9.84億元,未兌付金額15.75億元,中富證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90億元,未兌付金額6.14億元。

  被告人唐萬新作為新疆德隆的發(fā)起人,曾任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友聯(lián)總裁,也是上述被告單位的總負責人。唐萬新親自制定各金融機構的融資指標、融資利率,組織指揮各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召開資金調度會確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資金的使用,是被告單位上海友聯(lián)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決策者和指揮者。

  起訴書顯示,涉及訴唐萬新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內容,共有2400多字。列舉了真名實姓的216名證人。

  在接近2000字的訴上述被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起訴書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截至2004年4月14日,被告單位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累計買入“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A”三股金額為678.36億元,累計賣出金額為621.83億元,余股市值為113.14億元,余股成本為162.30億元,按移動平均法計算共非法獲利98.61億元。在此期間,這老三股的最高持倉比例全部高達91.5%以上,持股優(yōu)勢明顯;自買自賣量占總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這老三股復權股價最高漲幅分別為984.02%、1941.21%、1736.16%,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起訴書中再次說明了唐萬新是德隆系的總負責人,他組織召開系列會議,在會上提出集中持股理念,確定進行操縱的總體運作模式進行了決策。而另一被告王恩奎是安排統(tǒng)計人員收集、統(tǒng)計各金融機構每日可用于股票買賣的資金量、買賣股票的數(shù)量進行匯總,按照唐萬川的授意下達操作指令、協(xié)調金新信托和德恒證券買賣“老三股”的先后順序。

  被告董公元是具體操作“湘火炬A”股票,從1999年3月到2000年5月,在此期間該股復權股價從22.59元上升到76.20元,復權股價漲幅為237.32%。

  被告人洪強具體操作“新疆屯河”股票,從1997年3月至2000年6月30日,該股復權股價從14.27元最高上升到86.10元,復權股價漲幅為503.36%。

  被告人張龍自1998年1月到7月的半年時間內,具體操作“合金投資”股票,復權股價從13.41元最高上升到56.52元,復權股價漲幅為321.48%。

  在訴楊利為其女友挪用3萬美元用于留學的內容時,起訴書只用了不到200字的篇幅。

  依據(jù)武漢市檢方的指控,唐萬新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和182條,應該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唐萬新、洪強、張龍是自己到有關部門投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據(jù)有關律師界人士介紹:被告的辯護律師對于唐萬新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將作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的無罪辯護,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罪名會作有罪辯護,加上唐等人有自已投案的情節(jié),會有從輕判決的可能性。(記者 鄧隆飛)

 
編輯: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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