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任何媒體、網(wǎng)站或個人不得從本網(wǎng)直接下載使用,如欲轉(zhuǎn)載請與原刊發(fā)媒體聯(lián)系。)
美國華裔核武器科學家李文和控告美國政府和新聞機構(gòu)侵犯隱私權(quán)的案件,在6月2日達成和解。曾被美國懷疑為間諜的李文和,共獲得160余萬美元的賠償。其中美國政府賠償89萬5000美元,而美國五家新聞機構(gòu)則賠償75萬美元。
這個案件的判決不僅徹底洗脫了李文和的不白之冤,而且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解讀具有重大的意義。正如美國法律專家的評論,李文和獲得政府與新聞機構(gòu)的賠償,是近年來也可能是有史以來唯一的案例,對新聞機構(gòu)更是如此。
被告同意支付賠償金,是為了避免讓報道李文和事件的記者被法庭判刑,并擔心如果繼續(xù)拖延下去,法庭的和解罰金會繼續(xù)上升,而且法庭最終還極有可能勒令他們披露秘密消息的來源。
表面上看,這個案子的最大錯誤在于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違背美國的法律規(guī)定,將李文和懷疑為間諜的消息泄露出去,而美聯(lián)社、《紐約時報》、《洛杉磯時報》、《華盛頓郵報》與美國廣播公司又報道了這則消息,造成對李文和隱私權(quán)的嚴重侵犯。但實際上是新聞報道和言論如何盡量保持其客觀性和可核實,也即是對報道的基本事實的核實。
新聞自由與保護隱私的折衷
美國是一個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國家,個人和新聞機構(gòu)都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但美國五家新聞機構(gòu)被判須向李文和作出賠償,是否動搖了這種新聞自由的原則呢?事實上,如果了解美國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起源就會清楚,這是法律基于新聞自由與保護個人隱私之間的一種折衷。
美國的新聞自由源自1735年的曾格審判案 (The Zenger Trial)。當時美國還是英國殖民地。紐約市有一位叫約翰·彼特·曾格(John Peter Zenger)的印刷商,負責印刷一份名為《紐約周刊》的雜志,而該周刊則刊登了一篇批評州長威廉·克羅斯比(William Crosby)的未署名文章。州長逼令負責印刷該雜志的曾格透露作者的姓名,但曾格拒絕合作。克羅斯比便于1734年11月17號下令以“誹謗罪”逮捕并審判曾格。
為曾格辯護的律師漢密爾頓指出,曾格的報紙確實發(fā)表過批評政府的報道,但僅此一點不足以構(gòu)成誹謗罪,控方還必須證明報道中的言論是假的、惡毒的、煽動性的。因為只有謊言才能構(gòu)成誹謗,但既然該文的內(nèi)容都是事實,所以毫無誹謗可言。漢密爾頓曾要求證明文章是否屬實,卻被法官德蘭西拒絕。最后曾格被判無罪。
曾格案的判決,確立了在美國“批評政府無罪的原則”,可以進一步表述為三個基本原則:
一、誹謗必須是捏造事實,陳述事實者不是誹謗;
二、誹謗案件要有事實真?zhèn)蔚淖C據(jù),不能憑空指控;
三、判定出版物是否涉及誹謗中傷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須由陪審團做出裁決,不得由法官個人決定。于是曾格案例形成一種法律傳統(tǒng),美國司法系統(tǒng)一直十分保護被告的言論自由的權(quán)利。
言論自由并非毫無制約
但是,言論自由并非毫無邊際,而是有相應的界線來制約,這體現(xiàn)在美國憲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中提出,任何個人和出版物有權(quán)評論和批評政府官員、知名作家、知名演員等公眾人物,但必須在毫無惡意的條件下進行;任何批評和評論,都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禁止失實的批評。
這就意味著任何人、新聞報道都有言論自由的權(quán)利,但是任何言論、報道和批評都必須要有充分的依據(jù),也就是“公正評論”的原則。任何報道或言論如果違背事實和“公正評論”的原則,也可能遭到起訴,其罪名是惡意、無中生有和侵犯隱私等。這也就是今天李文和控告美國政府和其他五家新聞媒體侵犯其隱私并獲勝的基礎。
迄今,美國五家新聞媒體的五名記者仍然拒絕透露消息來源,這意味著他們有難言之隱,或本身所報道的事實無法得到證實。
這場官司的結(jié)局再次說明,新聞和言論自由也并非是絕對自由,必須遵守客觀和實事求是的規(guī)則。這同樣為今天網(wǎng)絡上許多不負責任的言論和評論敲響了警鐘。正如李文和在判決后所說,政府官員和記者在履行職責時,必須而且也應該要負責任,同樣的,每個人說話時都必須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來源: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 文:張?zhí)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