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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報有關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等7個典型案例

2006年06月13日 10:44

  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6月13日上午10時,中國公安部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公安部部署開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專項行動有關情況。中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徐滬在會上通報了有關爆炸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的七個典型案例。

  1、劉長明、陸兵、趙某非法買賣、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1年底,安徽省肥西縣金橋鄉(xiāng)農(nóng)民陸兵為給他人打井,找到六安市望城崗炸藥庫保管員劉長明要求購買炸藥和雷管,劉在明知陸未經(jīng)審批的情況下,擅自賣給其炸藥24公斤、雷管200枚、導火索200米。之后,劉再次應陸的要求賣給其炸藥24公斤,儲存在肥西縣趙某家中。案發(fā)后,劉長明、陸兵分別以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趙某以非法儲存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石新泉非法購買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2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石新泉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從山西省繁峙縣民爆公司砂河炸藥庫非法購買炸藥150箱,存放在繁峙縣義興寨孫澗溝一金礦井下炸藥庫。后因一工人用燈泡取暖不慎引燃周圍編織袋,并引起炸藥燃燒爆炸,造成38名工人死亡。石新泉犯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3、馬世平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品案

  2001年7月16日,陜西省橫山縣黨岔鎮(zhèn)馬坊村發(fā)生一起特大爆炸案件,該村村民馬世貴家非法存放的30余噸私制炸藥發(fā)生爆炸,造成80人死亡、98人受傷。經(jīng)查,私制炸藥系該村村民馬世平(馬世貴之兄)非法制造的,因害怕公安機關查處而非法存放在馬世貴家中,并被犯罪分子馬洪清(系該村村民)引爆,造成爆炸。馬世平因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品,并造成嚴重后果,被依法判處死刑。馬洪清也被判處死刑。

  4、麻昌海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

  2000年11月間,麻昌海(貴州省松桃縣人)、龍鵬程(貴州省松桃縣人)共同非法制造仿“六四”式手槍8支,其中麻昌海制造6支、龍鵬程制造2支。2002年3月11日,麻昌海攜帶非法制造的8支手槍和從其他不法分子手中收購的非法制造的14支手槍,共計22支仿“六四”式手槍販賣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麻昌海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2003年3月4日,貴州省銅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麻昌海死刑。

  5、馬沙力海、王文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

  2003年12月18日,蘭州鐵路警方在蘭州火車站當場查獲辛曉軍(青海省西寧市人)非法攜帶6支自制手槍,105發(fā)子彈,準備販賣給山東青島人韓軍和劉冰。經(jīng)公安機關順線追查,一舉破獲了馬沙力海(青海省化隆縣人)、王文建(青海省同仁縣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件。經(jīng)查,自2000年以來,馬沙力;锿跷慕ǖ热朔欠ㄖ圃、買賣自制手槍108支,子彈500余發(fā)。馬沙力海、王文建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馬沙力海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王文建被判處無期徒刑。

  6、馬賽義、馬胡尼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

  2005年初,馬賽義(青海省尖扎縣人)、馬胡尼(青;】h人)二人商議預謀非法制造槍支,之后,二人在西寧市城東區(qū)租得地下室一間,共同購置各種制槍工具,先后非法制造槍支100余支,并向他人販賣。2005年6月8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從其租住地繳獲仿“六四式”手槍6支、半成品3支、零部件54件。馬賽義、馬胡尼合伙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分別被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7、申虎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零部件案

  2000年至2003年間,犯罪分子申虎(原系河南省焦作市中州機械廠職工)利用原在廠內(nèi)從事槍支生產(chǎn),懂得制槍工藝的便利條件,伙同犯罪分子李波海合伙加工槍管2000余根,非法販賣給青海省化隆縣非法制造槍支的犯罪分子,并從青海化隆犯罪分子手中購買仿“六四式”手槍26支,在焦作販賣。申虎、李波海合伙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零部件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分別被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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