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wǎng)6月20日電 據(jù)華西都市報報道,未成年女孩在賓館住宿時被人殺死,此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與其同宿該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但至今該案未能偵破。在刑案未破的情況下,死者父親向另一被告賓館方提起民事訴訟。
成都郫縣法院近日公開審理這起案件,判令被告對原告因女兒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依法承擔補充責任。據(jù)悉,這種突破“先刑事后民事”原則的判例在省內(nèi)極其罕見。
2005年11月28日,17歲的羅靜(化名)在郫縣城區(qū)某賓館住宿,第二天服務員在清理217房時,發(fā)現(xiàn)羅被人殺死于該賓館。此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與羅同宿該房的一男子有重大嫌疑,然而由于賓館方未登記與羅靜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證,使嫌疑人身份成謎,該案至今未能偵破。
原告羅父稱,羅靜死時未滿18歲,系未成年人,被告卻為其開房住宿。同時,由于被告未登記與羅靜同房居住人的身份證,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在羅靜被殺一事中存在明顯過錯,因此,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他訴請被告予以賠償。
被告郫縣某賓館則辯稱,原告之女羅靜系他殺身亡,賓館在羅被殺一事中無任何過錯,依據(jù)侵權賠償歸責原則,賓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同時認為,羅被殺系刑事案件,原告應在刑事案件審理中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犯罪者賠償。而且該案至今未偵破,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原告現(xiàn)起訴無法律依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郫縣某賓館在羅靜隨另一男子到賓館住宿時,未對住宿人員逐一進行登記,對住宿人員身份、年齡等情況也未進行必要詢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一定疏漏;對羅靜在被告處被他殺一事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現(xiàn)刑事案件尚未偵破,加害人未能確定,原告起訴被告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符合司法解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郫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