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睹“二奶”孫女士悉心照顧絕癥的情人后,律師鄭百春決定開辦“二奶”維權網。目前,他已經幫助4名“二奶”成功爭取了自己的權利。鄭律師認為,“維護二奶的合法權益不等于支持女人當二奶,需要維權的二奶屬于弱勢群體,她們的合法權利應當得到法律保護”,他的舉動還是引發(fā)了不少爭議。(《北京晨報》10月11日)
雖然道德的標準會隨著人們社會生活方式的轉變而與時俱進,但至少在目前我們社會的生活方式下,搞婚外情也就是俗稱的“包二奶”,違背通常的道德標準,這一點即便是“包二奶”者以及“二奶”本人也是承認的。但問題是,道德上的瑕疵,是否就能必然剝奪當事人的正當權利?
如果我們不是習慣運用雙重標準來批判問題的話,那么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即便在法律上具有不正當性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都不能被剝奪,何以僅僅在道德上具有不正當性的“二奶”,就不能享有底線的基本權利?難道道德的瑕疵比違法行為更具有應當被苛責的理由?事實上,在“二奶”接受遺贈、正當維權時,道德的判斷從來都不應蒙蔽法律判斷。
正如我們不能認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就是鼓勵犯罪一樣,維護“二奶”的合法權益,同樣也不意味著支持女人去充當“二奶”。反倒是身為“二奶”者,由于忌憚于社會環(huán)境中的道德指責,更傾向于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忍氣吞聲的方式回避權利主張,或者說以放棄合法權利的方式,去彌補自己的曾經的“道德缺陷”。
是不是“二奶”只是一個道德判斷,而“有沒有權利”則是一個法律判斷。姑且不論是否有“二奶”的非道德情節(jié),與“能否維權”之間并沒有因果聯系,單就是“道德判斷不能凌駕于法律判斷之上”的基本法律原則,就決定了不能任由道德的口水,肆意湮沒個人的權利。一旦法律上的權利被道德所左右,那么,確定性的權利就會淪為不確定性道德的奴婢。而這對于法治精神的傷害恐怕更為深重。
一個社會,如果我們不能確保其上升為道德的天堂,那么惟一能做的就是不讓其墮落成“人言可畏”的地獄。
如果說“二奶”現象,不過是社會中種種道德瑕疵中的一種,是當事人的錯誤,那么,一旦社會能夠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可就不僅僅是社會的道德瑕疵,而是社會墮落的開始。在一個由道德任意裁剪權利的社會中,你會有安全感嗎?反正我沒有。
雖然我們渴望每個人都成為道德上的完人,可我們卻不得不承認太多的人,不過是道德上的侏儒。一個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對他人指手畫腳的人,他的道德感并不一定比被苛責的對象更高尚。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我并不反對道德評判,我真正要反對的是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無原則式道德評判。我希望人人都具備優(yōu)越的道德感,但我不敢奢望之,更不敢想像一個高尚到所有人的道德感都整齊劃一境地的社會。
羅素說“須知參差多態(tài),乃幸福之本源”,我想,參差多態(tài)的,也應該包括道德感吧!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