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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腐倒扁總部提出陳水扁夫婦“必起訴”十理由

2006年10月25日 15:40

    10月11日凌晨五時許,部分仍在臺北車站前忠孝西路上的倒扁民眾因違法靜坐遭警方驅(qū)離。圖為10日夜11時,忠孝西路上有大批倒扁民眾聚集靜坐,忠孝西路北至臺北車站南為集會的合法區(qū)域。 中新社發(fā) 黃少華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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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0月25日電 反貪腐倒扁總部25日上午針對“國務機要費”、“阿卿嫂特務加給案”,提出陳水扁夫婦等“總統(tǒng)府”人士“必定起訴”的十大理由,并認為這些案件涉及刑法中公務員登載不實、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財,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據(jù)臺灣《聯(lián)合晚報》報道,針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日前稱陳水扁夫婦若涉案就下臺,和民進黨關(guān)系深厚的總部總指揮施明德表示,“邱義仁不會對老板說大話,除非是確定很保險的”,像“319槍擊案”發(fā)生后,邱義仁說“子彈在陳水扁身上”,事后證明子彈在陳水扁的身體和衣服間,“聰明、智慧”的邱義仁現(xiàn)在講這些話,是暗示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已成完偵查報告,交給檢察總長,檢察總長也給上面看過了。

  反貪腐倒扁總部提出的十大理由:

  1、陳水扁的“機密外交”是違“法”、違“憲”行為任何“機密預算外交情報”工作,受到“國會”“預算額度”和“工作規(guī)劃”監(jiān)督,“國會”可以不知執(zhí)行細節(jié),但不能項目與經(jīng)費來源都失控。

  2、“國務機要費”供陳水扁訪視政經(jīng)建設(shè)、軍事、犒賞、接待賓客和贈禮之用,有“法”定用途,不得挪用。

  3、假借“機密外交”之名,詐領(lǐng)“國務機要費”,中飽私囊。

  4、陳水扁坦承對搜集發(fā)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一事,“事前知情而且親自交辦”,吳淑珍也知情,并協(xié)助搜集,吳淑珍更自我坦承,因此陳水扁夫婦確處于“犯罪的核心地位”。

  5、陳水扁指派機要專員陳鎮(zhèn)慧介入“總統(tǒng)府”會計部門,但陳鎮(zhèn)慧非主計處掌管派認的會計人員,破壞一條鞭會審人事制度。

  6、陳水扁接受陳瑞仁訊問時,已表示放棄“刑事豁免權(quán)”。

  7、假發(fā)票和“機密外交”名目不合,實質(zhì)金額也不相符,陳水扁夫婦既知情又交辦,“國務機要費”被侵吞明顯,犯罪事實明確。

  8、陳水扁辯稱“國務機要費”用于“機密外交”,但吳淑珍申報珠寶短缺上千萬元未交代清楚,極可能挪用“國務機要費”購買,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違反洗錢防制法。

  9、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統(tǒng)府”涉違造文書及貪污明確。

  10、阿卿嫂本職為“總統(tǒng)府工友”,領(lǐng)“總統(tǒng)府”薪俸,“國安局”又簽報特勤加給,機關(guān)工友到私人住宅服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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