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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內“首長特別費”核銷制度明年將進行重大變革

2006年11月18日 18:13

  中新社香港十一月十八日電 臺北消息:臺灣“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表示,明年起“首長特別費”全部檢據核銷,全年度總經費約新臺幣九億六千八百萬元的特別費都將先支出、再撥款,“首長不會再摸到錢了”,這也是二十四年來的重大變革。

  據《聯(lián)合報》報道,許璋瑤日前曾說,“特別費”不是薪資的一部分,無法法制化,但十七日強調,要將特別費法制化,一定要“配套”立法或修法。

  許璋瑤說,“特別費”是以行政命令處理,去年“主計處”曾草擬“首長特別費支給條例”草案,但遇到一些困難。例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明文規(guī)定臺北市和高雄市議長每月特別費二十萬元新臺幣,如果因此拉高臺灣當局首長特別費,將不符社會期待,所以特別費法制化必須配套處理,一并修正相關法令。

  臺灣“行政院”發(fā)言人鄭文燦和許璋瑤十七日晚舉行記者會,強調行政當局已正式發(fā)文全臺六千五百位“正副首長”,明年元旦實施新制。這樣的改革,也可避免“大家用異色眼光看這些首長”、“不會有放入個人口袋的疑慮”。

  許璋瑤說,明年起“首長特別費”必須是“因公招待、饋贈及獎賞之需”,實際支用時,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guī)定取得收據、統(tǒng)一發(fā)票或相關書據;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注明原因,并經支用人核章后據以請款,且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相關規(guī)定注明用途或案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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