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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法輪功”不是宗教 2001年3月2日 11:07 辛之聲 隨著去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的發(fā)表,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guān)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于眾,對于“法輪功”組織及其為首分子和犯罪骨干的深入揭批和依法處理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如今,“法輪功”組織的邪教面目已經(jīng)大白于天下,“‘法輪功’就是邪教”的判斷已經(jīng)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包括絕大多數(shù)擺脫了“法輪功”組織控制的原“練功”者的共識。但是,還有“法輪功”組織的個別成員在李洪志所謂“法輪功”“既不邪,也無教,何言邪教”、“將來的人會認為(法輪大法)是宗教”的詭辯蠱惑下,在“洗腦”和私欲所造成的寧肯損害穩(wěn)定大局也要“會功”、“護法”的單向思維定勢支配下,仍然執(zhí)迷不悟,繼續(xù)挑起事端;國外一些反華勢力也故伎重演,硬把“法輪功”問題說成“宗教信仰”問題,為他們打起“人權(quán)”旗號干涉中國內(nèi)政尋找借口。國內(nèi)外極少數(shù)人的這些所作所為,越發(fā)證明了“法輪功”組織的邪教性質(zhì),也使我們有必要進一步澄清“法輪功”與宗教的區(qū)別。 這里有兩條很簡單的標準。 一是看最終信仰對象。國外邪教組織層出不窮,是別有用心的人濫用信仰和結(jié)社權(quán)利,鉆預防性管理措施不力的空子。但即使是在那里,邪教組織也不等于統(tǒng)統(tǒng)被認定為“宗教組織”,它們的“信仰”也不等于都是“宗教信仰”(例如,拉杰尼西即奧修的“靜修會”成立后,印度政府就不承認它是宗教團體而要它納稅;羅恩-哈伯德的“科學學教會”被德國行政法院判定為“穿上宗教外衣,企圖享受減稅優(yōu)惠的營利組織”;美國還有學者對“人民圣殿教”是“宗教團體”持異議)。因為,有的“邪教”充其量是個“迷信團伙”,根本稱不上是什么正經(jīng)的“宗教”。譬如那些實行“教主崇拜”的“邪教”組織,當它用欺騙的手法把一個一樣吃著五谷雜糧活在現(xiàn)世的凡夫俗子吹捧為無所不能的“超人”,以至完全代替或取消了傳統(tǒng)的宗教世界中作為一切意義和價值本源的“終極形上存在”(一般表述為“神”或“上帝”等)時,對這個“超人”教主的崇拜就是地地道道的迷信行為,這個組織就是不折不扣的迷信團伙,與“宗教”不可同日而語。換句話說,區(qū)分體系完善的宗教和形態(tài)粗劣的迷信,只要看看其中的“至高無上者”是無限的、超越的“神”,還是有限的、功利的“人”,差不多就夠了。 用這個標準一衡量,“法輪功”毫無疑問不過是一個愚昧落后的迷信團伙型的“邪教”組織,無法望及現(xiàn)代宗教的項背。它的“教主”李洪志目空一切,自吹自擂,聲稱自己高于釋迦牟尼、老子、耶穌,能主宰宇宙,是降臨在當今地球上的唯一救世主,只有他能把“不可救藥”的人類度脫到另外的“美好世界”去,等等;在“法輪功”那里,沒有別的“神”可以信賴,“都撒手不管了”,無依無靠的蕓蕓眾生只能指望法力無邊的“李大神”大發(fā)慈悲,“留下一部上天的梯子”。然而,人們眼里另一個真實的李洪志,卻是個為爭一尺地皮對鄰居大打出手的“小市民”,一個拿著“法輪功”練習者的血汗錢置別墅、買綠卡、出入賭博場所、接受色情服務的花花公子,哪里有一點“神”氣可言!如果把對這樣一個騙子的迷信說成是“宗教信仰”,不知道那些合法宗教的真正信仰者和已經(jīng)幡然醒悟的原“法輪功”練習者會不會覺得好像遭到了“心靈強暴”! 二是看主要社會作用。世界現(xiàn)存的各大宗教,經(jīng)過了上千年的歷史變遷,形成了與各種社會形態(tài)的良好適應性。它們吸收和表現(xiàn)了人類創(chuàng)造的許多精神財富,作為傳統(tǒng)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眾多信仰者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社會各方面發(fā)揮著特有的協(xié)調(diào)功能和平衡機制;它們教義當中的某些精華成分,它們所集中的道德資源,對于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同樣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邪教則不然。它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標志就是“反社會”,包括反對社會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準則。當代中國的邪教尤其明顯地反對社會主義社會,這就使其更“自動”地充當了某種政治角色。當然,有的邪教說的比唱的還好聽,誘人入彀之后,下賊船卻難;有些人中毒太深,死不回頭,自己也成了“賊”,或者成了“鬼”。總而言之,邪教給社會帶來的,是破壞和災禍,是恐慌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負面作用,與傳統(tǒng)宗教所起到的主要功效是截然不同的。 “法輪功”就是這樣一顆社會毒瘤,其危害之烈,我們每個人已經(jīng)聽到得太多,看到得太多。一幕幕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世間慘劇,一次次借題發(fā)揮、居心叵測的“力量展示”,連同其他大量被揭發(fā)出來的事實,被反映出來的情況,令人震驚,發(fā)人深省!“人民圣殿教”要了900多美國人的命,當時成了西方媒體的頭號新聞,一下子仿佛“天人共憤”;“法輪功”至少害死了1400多人,一個受到人民信賴的政府又怎么能對此輕輕帶過、一筆勾銷呢?“大衛(wèi)教派”90多人遠在得克薩斯“駱駝山莊”與軍警對峙,美國司法部長坐鎮(zhèn)華盛頓命令裝甲車出動;“法輪功”組織煽動10000多人就在中國首都中心的中樞機關(guān)門前非法聚集,尋機滋事,甚至希望“流點血”,一個始終保持克制的政府又怎么不能有所反應、有所措置呢?從去年7月22日宣布取締“法輪功”組織以來,我們所有的行動,幾乎都是圍繞消除“法輪功”的社會危害作用而進行的,這些行動表明: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中國政府不會放任邪教恣意妄為! 還應該指出,“邪教‘法輪功’不是宗教”這個判斷的成立,還在于“邪教”概念本身的發(fā)展。眾所周知,“邪教”這個名詞的使用,在宗教范圍之內(nèi)和宗教范圍之外是不同的,在歷史上的中國和今天的中國也是不同的,在今天的中國和今天的西方世界又是不同的。在宗教范圍以內(nèi),“邪教”是相對于本宗教作為排他性的“正教”、“正法”而言;在中國歷史上,“邪教”是相對于皇權(quán)統(tǒng)治者作為正統(tǒng)意識形態(tài)代表和封建秩序化身而言;而在今天的西方世界,則基本上沒有與漢語中“邪教”一詞相對應的詞匯,大體上是采用“極端教派”、“破壞性膜拜團體”等說法。今天的中國,是一個致力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實行嚴格的政教分離,也從來沒有過“國教”。對于國內(nèi)現(xiàn)有的佛教、道教、基督新教、天主教、伊斯蘭教,黨和政府一視同仁,平等相待,認真貫徹執(zhí)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不會站在特定宗教的立場、也不會用歷史上封建統(tǒng)治者的眼光去評判宗教的“正”、“邪”。我們現(xiàn)在所使用的“邪教”概念,雖然沿用了現(xiàn)成的傳統(tǒng)詞匯,卻已經(jīng)被賦予新的含義。它不是宗教概念,所以,“邪教組織”在這里完全可以不與任何“宗教組織”的外延相重合;它是政治概念,特指那些在非傳統(tǒng)化的非理性信仰和秘密結(jié)社狀態(tài)下采取極端的、邪惡的、破壞性的手段達到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反政府目的的社會異己群體。在“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以后,它又第一次成為嚴密的法律概念。《解釋》劃清了正常宗教組織與邪教組織的界限,也點明了邪教組織與其他非法組織的區(qū)別。在國際反邪教斗爭缺少專項法律武器的情況面前,我們的做法具有重要的理論創(chuàng)新意義和實際可操作性,是對維護我國公眾基本人權(quán)所做出的積極貢獻,也為繼續(xù)落實憲法確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權(quán)利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順便說一句,我們的政府不會動用法律的、行政的力量對待僅僅浮現(xiàn)在人的頭腦中的思想信仰問題,因為那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所不允許的,也是無效的。在我國,沒有“思想犯”、“信仰罪”。迄今為止,任何一個受到行政管束或法律懲處的“法輪功”組織成員,都只是在為他的社會行為承擔后果。而對于那些曾經(jīng)被李洪志竊取并歪曲的宗教名詞術(shù)語所迷惑、把“法輪大法”當作宗教義旨去追求、去理解的上當受騙者來講,一旦主動脫離“法輪功”邪教的思想控制和組織控制,都會贏得社會的熱誠歡迎;他們當中的非黨群眾,完全有權(quán)利通過參加正常的宗教活動去安頓自己的精神世界,感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愉悅,更不要說全身心回到社會主流的懷抱將是何等的振奮! “實迷途其未遠,覺今是而昨非”。目前還沒有下決心為邪教陪葬的“法輪功”組織成員,應該把握住重新選擇自己命運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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