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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買賣開放式基金暫不征收印花稅

2002年09月10日 15:39

  中新網上海9月10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出通知,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印花稅。

  據新聞晚報報道,該通知對證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通知指出,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對企業(yè)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王惠康)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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