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4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天審議《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草案)》。北京媒體指出,多年來,中國的司法鑒定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
中國青年報報道說,從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很多人大代表們提出議案要求盡快制定司法鑒定法。從2001年5月起,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多次派出調研組,赴一些省市對司法鑒定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并邀請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對此進行研究。
中國現(xiàn)行的司法鑒定制度,是在過去50多年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對此,很多人大代表們強烈感受到:“多年來,司法鑒定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客觀性和準確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睘榇,盡快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個決定,把司法鑒定納入規(guī)范化、法制化軌道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草案第一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有關人士解釋說,這表明,司法鑒定是鑒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鑒定結論的一種服務,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屬于檢察和審判職權范疇。
草案規(guī)定,司法鑒定人員要有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和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沒有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或者高級技術職稱,也要在某一學科、專業(yè)領域被公認具有權威,并經有關領域專家認可,也視為具有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資格。此外,對司法鑒定人員、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名冊制度的規(guī)定,使相關管理科學化,有利于委托鑒定,其中也借鑒了國外的經驗。
草案規(guī)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自偵部門除外)、司法行政機關不從事具體鑒定活動。”此舉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
此外,草案還確認了“鑒定人負責制度”,即鑒定人應當對鑒定結論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有關人士解釋說,實行鑒定人負責制,既有利于強化鑒定人的個人責任,也有利于提高鑒定結論的公正性、準確性。(劉暢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