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在義烏經商的車主朱先生駕駛本田轎車從義烏城區(qū)去大陳某服裝廠辦事,途中被一輛車的遠光燈晃得睜不開眼,之后不由斗起氣來,也用遠光燈回敬。隨著“砰”的一聲,兩車撞在一起,愛車“雙眼”都變成了“獨眼”。交警趕到現場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兩個不變光的駕駛人都作出了處罰。
晚上開車,很多車友都對打大燈的行為深惡痛絕。近日,記者晚上開車來到合肥市南二環(huán)路上發(fā)現,在迎面開過來80多輛車子當中,不變遠光燈的占到了60%,其中長途大客車變換燈光的較多,轎車和微型客車較差,貨車極少變換燈光。
由此可見,車燈“大戰(zhàn)”引發(fā)的“光污染”已日趨嚴重。據統(tǒng)計,2006年,我國夜間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30.6%。而在目前夜間交通事故中,與遠光燈有關的占了30%至40%,并且呈上升趨勢。
“打大燈”為何泛濫
開車多年的常高兵師傅對打大燈行為解釋得很透徹,他說現在駕駛員夜間不變遠光燈主要有“六種”心理現象。
其一是 “雛鷹”燈。多是駕駛新手,由于夜間駕駛心理緊張,變換燈時手忙腳亂,或擔心近光燈看不清,索性遠光燈一開到底。
其二是“安全”燈。這些車主認為打遠光燈可以增加照明亮度和視線距離,增加夜間駕駛的安全系數。
其三是“自私”燈。這些車主道德意識不強,嫌變換燈光太麻煩。
其四是 “神氣”燈。有些車主的車子比較高檔,車燈也炫,出于炫耀故意不變遠光燈。
其五是“霸王”燈。這部分車友將車子改裝上高亮度的車燈后,大多數迎面會車駕駛員會由于強光主動減速或靠邊行駛,自己開起車來暢通無阻。
最后是 “賭氣”燈。這部分車主原先能夠自覺變換燈光,但他們屢次遭受到對面車輛大燈的“襲擊”,產生了報復心理,故意以同樣方式刺激對方。前面的溫州朱先生就是這種狀況。
晃大燈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夜間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在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交替使用遠近光燈進行示意。
合肥交警支隊的芮科長認為,夜間不能正確使用遠光燈極易造成交通事故,但這些交通事故在事后很難界定是由于打遠光燈造成的,這就需要司機自覺約束自己,按規(guī)定在兩車相會時應及時變成近光燈行駛。若遇到不能正確使用遠光燈的車輛,司機應當在用燈光給予變燈提醒的同時,盡量減速行駛,如果再不行,可停車等對方過去之后再行,減少因炫光感造成的意外。對于不按規(guī)定使用遠光燈的車輛,交管部門將按照交通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200元以下罰款,并扣1分處理。
“車燈污染”應該得到管制
合肥的龍律師告訴記者,夜間的大燈污染應該得到相應管制。從外部看,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大執(zhí)法力度,其一是要加強對汽車駕駛員的宣傳教育;其二要對現有的汽車燈光在車輛年檢時進行測試,對不合格的燈光及時進行更換;其三交管部門要加強在夜間的值勤工作,認真做好夜間路面管理工作,對不規(guī)范使用遠光燈的行為實行嚴管重罰。
從內部看,龍律師認為,“車燈污染”也折射出公民自身法律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這需要通過進一步的普法教育來提升。濫用遠光燈本質上與隨地吐痰等不遵守公德的現象是同樣的。隨著社會文明的發(fā)展,這類問題都是亟待需要克服的。
說到底,兩車相會,危險安全同在,你給了別人安全,實際上也是給自己留了安全。本報安徽記者 張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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