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12月20日零時起實施新的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在燃油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征收標準后,25日又對柴油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征收方式進行了調整,其中包括:以車輛總質量核定征收標準,以及外省柴油車入島應按停留天數(shù)預繳車輛通行費。
據(jù)介紹,為確保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更加公平合理,海南不再以“車輛裝載質量”作為柴油機動車核定車輛征費標準計量的依據(jù),而是對載貨類汽車按照核定總質量的一半核定征費標準計量。省交通規(guī)費征稽局有關負責人稱,這主要是依據(jù)車輛對路面的損壞程度來確定的,對路面損壞大的車輛就得支付更多的通行費,同時也能較好地解決目前存在的車輛 “大噸小標”問題。比如,有的車輛能裝載8噸貨物,但出廠時只標明6噸。如按原標準征收,極易導致車輛通行附加費漏繳現(xiàn)象發(fā)生。據(jù)介紹,車輛總質量=載貨重量+車輛自重。
為減輕車主負擔,降低行政成本,海南省將原全年統(tǒng)繳改為全年一次繳清、半年兩次繳清和按季度分四次繳清的方式,并給予不同的優(yōu)惠費率。按季度四次繳清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費額為應征費額的90%,按照半年兩次繳清的費額為應征費額的85%,全年一次繳清的費額為應征費額的80%。新增或轉入的機動車,在上半年辦理繳費的,可按應征費額的85%一次繳清,下半年辦理繳費的,可按應征費額的90%一次繳清。而繳費時間不足一季度的不予辦理統(tǒng)繳。
對于外省柴油機動車入島后通行附加費的征繳,海南省也出臺新規(guī)。過去,外省柴油機動車進入本省兩個月以內(nèi)的,按征費標準的30%繳納燃油附加費,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規(guī)定的征費標準全額繳納燃油附加費。新征收方式明確規(guī)定,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本省行駛的,應根據(jù)需要在本省停留的天數(shù)預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實際停留天數(shù)超過預繳費期限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日內(nèi),到征稽機構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另外,本省柴油車出島時,可辦理停征車輛通行附加費。(趙葉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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