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公布后,重新激活了民意對反價格壟斷的熱望。8月14日《華商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案例:因為陜西乃至全國物價部門都沒有明確的拖車收費標準,以至于兩輛車被拖10公里、汽修廠竟開出了1.4萬元拖車費。
這1.4萬元天價拖車費算不算價格壟斷?征集意見稿將價格壟斷明確界定為包括“價格壟斷協(xié)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兩種,天價拖車費顯然與兩者無關。
這讓人很困惑:拖車費之所以能天價,就在于“獨家經營權”,這不是壟斷價格是什么?但是,如果根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壟斷行為”來解釋,汽修廠又并沒有針對其他同類服務采取歧視性定價,與“排除或限制競爭”無關。至此,我們終于發(fā)現(xiàn),天價拖車費在“反價格壟斷規(guī)定”中犯了難,根本在于——規(guī)定指向的是歧視性收費項目、標準和價格,而價格壟斷的利劍并沒有指向壟斷行為自身。
相較于自由競爭帶來的市場壟斷,行政權力濫用導致的行政壟斷更為復雜,界定難,取證難,查處難。這不難理解:行政壟斷之所以存在,大多與部門利益、集團利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lián),現(xiàn)在,反壟斷的權力又交給了帶來行政壟斷的職能部門,基本就等于指望他們“自己反自己”,這在實踐上幾無可能。因此,征求意見稿剛一發(fā)布,相關人士就正告公眾:目前油價基本是由國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適用該規(guī)定。那水電煤氣呢?殯葬通信呢?
看來,資源型產品或者行政權力獨家販賣的產品,都可以找個理由成功規(guī)避這一規(guī)定了。那么,這樣的反價格壟斷還有多大意義?(宋桂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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