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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販子叫賣車牌號要價上千 稱“和車管所很熟”(3)
2010年03月18日 07:24 來源:北京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對話號販:“我們和車管所的人很熟的”

  昨天,記者再次來到京順車管所辦證大廳。這里的號販子并未減少,只是號碼比前幾天少多了。見記者有興趣買號,一名女子拿出幾張印有號碼的紙張,操著東北口音推薦起來。記者邊挑號碼,邊和該女子聊起來。

  問:這幾十個號都能選嗎?

  答:是的,這都是今天剛來的號。

  問:從哪兒來的?不會是網(wǎng)上占的號吧?

  答:既然干這個,肯定有辦法。

  問:那你得告訴我這號從哪兒來的,我才能放心買啊。

  答:這個不能告訴你。拿到行駛證后給錢,你怕什么?

  問:要我的名字就能辦下這個號?

  答:是的,我們和車管所的人很熟,你的車架號、發(fā)票都能查出來。

  問:車管所的人不管你們?

  答:很熟了,還管我們干嗎。(微笑)

  專家說法:車牌號買賣應(yīng)屬違法

  那么,販賣車牌號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昨天,記者采訪了清華大學行政法學教授余凌云。余教授說,車牌號不是商品,販賣車牌號是一種違法行為。目前的行政處罰法雖沒有明確買賣車牌號是違法行為的條文,但可以按照該法第五十二條去解釋和套用。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買賣國家機關(guān)、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車牌號應(yīng)算是上述條文中的“證件”,應(yīng)按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處罰。余教授說,如果涉案數(shù)額較大,還可能構(gòu)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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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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