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曙忠被判無期是否合理?
楊曙忠被判無期徒刑的消息傳出后,引起不少市民的關注與議論:這樣的結果是輕了,還是重了?
對此,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楊曙忠被判處無期徒刑比較合理。
他告訴記者,本案量刑時,法院結合了最高院的《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及國內現(xiàn)有的案例:“不管是‘四川孫偉銘案’還是‘南京張明寶案’判的都是無期徒刑,這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也體現(xiàn)了我國‘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
量刑時有否考慮被告曾熱心公益?
記者了解到,在醉駕撞人之后,楊曙忠及其家人對死傷者都進行了賠償,前后共支付了數(shù)百萬元,在賠償問題上,得到了受害者家屬的諒解。
因此,在之前的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爭論最激烈的焦點就是:給死傷者的巨額賠償,能否使楊曙忠予以輕判?此外,辯方還提出:楊曙忠一直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法院量刑時是否也能考慮這點。
然而,記者昨天從法院了解到,楊曙忠的這些行為并未幫其減輕刑罰。
一位法官告訴記者:“熱心公益事業(yè)雖說是文明社會所倡導,但是這些事前行為,與楊曙忠所犯罪行及定罪量刑沒有關聯(lián)性,亦不能成為對他從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jù)!
此案有哪些現(xiàn)實意義?
記者昨日聯(lián)系了臺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陳伯恩,他表示,這是浙江首次以此種罪名起訴醉駕肇事案,最后判以無期徒刑對整個臺州市今后的打擊酒駕工作有著非常大的意義。
“對酒后駕車、飆車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行為,這樣的量刑與判決,能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他認為,這是對有過酒駕及可能酒駕的司機的一種教育與警告。
浙江時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優(yōu)飛一直在關注這個案子。她認為,被告楊曙忠醉酒駕駛,致使多人死亡、人民財產(chǎn)損失嚴重的行為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罪要件,而且屬于該罪的加重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最高可以是死刑。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相關情況,判處被告楊曙忠無期徒刑,是在法定量刑的范圍內給予定罪量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蓖鮾(yōu)飛表示。
孫偉銘醉駕案
2008年12月14日,孫偉銘無證醉酒駕車,在成都市成龍路先后和4輛小轎車發(fā)生撞擊,造成4死1傷。
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孫偉銘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明寶醉駕案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張明寶醉駕致5死4傷。12月23日上午,張明寶醉酒駕車肇事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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