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揚州六月二十一日電(記者 崔佳明)六月二十日有媒體刊登題為——“誤”拆別墅不了了之的報道,揚州蜀岡-瘦西湖管委會領導高度重視,要求有關方面迅速查明事情真相,“群眾利益無小事”,必須妥善處理。
今天上午,揚州蜀岡-瘦西湖管委會、市房管局、揚州瘦西湖街道辦事處的負責同志及新維揚拆遷公司的同志專門就對報道中被拆遷人陳榮龍情況接受了記者的專訪。
揚州瘦西湖街道辦事處,瘦西湖管委會副主任兼瘦西湖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陳克祥介紹說,瘦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綜合保護重點工程“傍花村”拆遷是依法拆遷的。自從2006年11月12日揚州市房產管理局在《揚州日報》發(fā)布拆遷通告起,我們隨即對拆遷范圍內五亭組東莊臺41戶和西湖組146戶共計187戶下發(fā)拆遷通告,宣傳提綱,并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時召開全體村民及被拆遷戶動員大會,設置瘦西湖新苑安置區(qū)展示廳,由國土、規(guī)劃、建設、拆遷、評估等部門專業(yè)人員現場講解、宣傳各項法規(guī)與政策,讓廣大被拆遷人理解和支持拆遷工作,在短短20多天時間內順利完成了拆遷工作,受到了廣大拆遷戶的好評。
揚州新維揚拆遷公司總經理丁建向記者講了關于對被拆遷人陳榮龍做工作的整個過程,他說,被拆遷人陳榮龍從去年拆遷通告發(fā)布開始,就明確表示支持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同意拆遷,配合政府工作,但在具體補償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榮龍堅持要求按照他本人找的一家外省評估公司對其房屋評估的價格300萬元左右進行補償,而該評估公司的評估方法、評估金額與我市拆遷評估政策有較大差異,兩者評估金額相差上百萬元。因此,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揚州市房管局龔琪虎主任曾和被拆遷人陳榮龍多次接觸,關于被拆遷戶陳榮龍房屋兩證調查及市場評估作了重點說明和解釋。陳榮龍于1998年4月通過原揚州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張杰,原郊區(qū)規(guī)劃局局長朱林龍的關系(二人現已被逮捕并判刑)以一個非農戶的身份,違規(guī)購買了以揚州市郊區(qū)村鎮(zhèn)建設綜合開發(fā)服務公司(政府服務性機構,不具備房屋開發(fā)權)開發(fā)的西湖組四號農民住宅一套,建筑面積245平方米,房價48.48萬元。但其2002年元月13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1999年1月11日《村鎮(zhèn)房屋所有權證》表明,其房屋建設在先、處罰在后,在沒有獲得合法的建設許可的情況下,由腐敗分子朱林龍等人擅自違法發(fā)給了陳榮龍郊區(qū)村鎮(zhèn)《房屋所有權證》,眾人皆知在市國土使用權證上不應發(fā)放郊區(qū)《村鎮(zhèn)房屋所有權證》。因而陳榮龍的所謂“兩證齊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其所購房屋并不是商品房而是個別腐敗分子越權審批和亂作為形成的結果。
對于房屋的評估,陳榮龍要求按其找來的安徽中安房地產評估公司以瘦西湖西苑為市場比較價格評估出306萬元。而事實為:該拆遷地塊熟地(已拆遷過的土地)價為:46萬元/畝,瘦西湖西苑掛牌出讓生地(未拆遷過的土地)價為:80萬元/畝,前者是違規(guī)操作經發(fā)現處罰后補辦土地出讓價格,后者為市場公開掛牌拍賣價格,兩處的土地性質和出讓方式不同。因此,龔琪虎主任認為,中安房地產評估公司所采用的評估方式和選擇的參照房屋是形成評估價格差異的關鍵所在。
記者隨后與被拆遷人陳榮龍電話聯系,在電話中陳一再表示他從一開始就十分支持拆遷工作,目前只是在補償標準上還需要進一步溝通,希望政府能夠給予相應的拆遷補償。
揚州蜀岡-瘦西湖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明確表示:我們堅持以“陽光拆遷”、“平安拆遷”、“廉潔拆遷”為標準,切實讓拆遷人 “明明白白搬遷、清清楚楚補償”,按照現行拆遷政策對其拆遷安置補償;對其通過非正當渠道購得的住宅,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我們按“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的原則,繼續(xù)耐心細致地與被拆遷人陳榮龍溝通,努力達成補償共識。
目前,陳榮龍本人也希望與拆遷公司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溝通,并表示愿意盡快妥善處理好其房屋的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