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分居現象完善相關法規(guī)
記者在采訪多位法學專家和律師后,得到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所謂“試離婚”,不過就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別稱,法律上是沒有“試離婚”這種術語的,“試離婚”沒有一點實際的法律意義和效力。
上海市女律師聯(lián)誼會會長、理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慈玲指出,簽訂“試離婚”協(xié)議的當事人仍具有婚姻關系,雙方仍互負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因而,所謂的“試離婚”協(xié)議書對雙方的約束力較弱,要靠當事人雙方的自覺履行,否則一旦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變更。另外,“試離婚”期間,一方一旦發(fā)生婚外情造成事實婚姻,另一方是可以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的。
有法官認為,“試離婚”其實就是分居的一種表現形式,它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因為它只適合一部分人。人們的思維是千差萬別的,如果在國家沒有制定、出臺相應的、科學的、嚴謹的分居法規(guī)之前,亂加套用“試離婚”這一方式,難免會被一些對愛情、婚姻圖謀不軌之人利用,處于尷尬境地。從我國目前判決離婚的司法程序上來看,雙方從開始提請訴訟到一審判決,正常時間要經過6個月,最快也要3個月,而這段時間內,雙方如果反悔,可隨時撤訴,某種程度上已經給離婚當事人留下了一個相對冷靜、緩沖的時間。
“‘試離婚’也好,分居也好,給離婚留一個緩沖期、冷靜期、重新審視期,都應在《婚姻登記條例》的原則上進行。”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指出,從目前他所接觸的涉及分居的離婚案件中可以看出,人們已經意識到了應簽訂分居協(xié)議,但多因協(xié)議不規(guī)范,加上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分居制度,如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分居起止時間計算等等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造成真正離婚時產生許多糾紛與不必要的煩惱。民間出現“試離婚”,說明相關法規(guī)不完善。因此,正視分居現象,完善相關法規(guī),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法制建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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