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院士何祚庥昨天在無錫建議,電動車的新國標考慮到“發(fā)展”的要求。時速應以限制在35公里之內為宜,車重應在人體重量基礎上“打點折”。
何祚庥認為,在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問題上,有一個特有的混亂的理念,往往把可在市場銷售的合格產品應具備的“質量”標準,和道路許可通行“標準”混為一談。奔馳汽車行駛速度可高達250公里/小時,我國高速公路規(guī)定最高時速是110公里;但不能因此而限制奔馳汽車的進口和銷售,購買者也不能因為是奔馳汽車,就可以在中國的高速公路上以250公里/小時的速度超速行駛!但是,在電動自行車的“標準”問題上,卻把“質量”標準和“行駛”標準混為一談。
他的建議是,中國近期以及不遠的未來城市地面交通,需要劃分為快速交通和慢速交通(也許應稱為較快交通)兩種交通模式。以35公里/小時行駛速度為慢速交通通道的上限;以45公里/小時行駛速度為快速交通通道的下限。(沈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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