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揚州4月26日電(潘慶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繼榮26日在揚州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上稱,“將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發(fā)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作用,為建設創(chuàng)新?lián)P州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今年4月26日,是第1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據了解,2009年,揚州市中院審理一審知產民事案件94件,審結90件;審結知產刑事案件1件,受理知產行政案件1件。商標權侵權30件、著作權侵權43件、不正當競爭糾紛3件、知識產權合同糾紛5件。全年結案91件,其中判決29件、調解19件、撤訴40件,駁回起訴1件,移送2件。
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案方面,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判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傳統(tǒng)民間文學藝術諸如傳統(tǒng)劇目,鼓勵其傳播和利用,當有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chuàng)作時,對其有關成果用知識產權法加以保護,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起廣泛關注,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8年,越劇編導劉南薇先生的子女劉耕源、劉朝暉起訴揚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新版《梁!分鳈嗲謾喟冈趽P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梁山伯與祝英臺》越劇劇本的最初改編者是劉南薇,其對改編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因劉南薇已于1989年去世,兩原告作為其子女有權繼承涉案《梁山伯與祝英臺》越劇劇本的著作財產權。
揚子江音像公司作為一家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出版者,有義務審查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包括改編者),并按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獲取許可、支付報酬等義務。判決被告揚子江音像公司在媒體上發(fā)表聲明,說明劉南薇是《梁山伯與祝英臺》越劇劇本的改編者;立即停止制作、出版、發(fā)行、銷售侵權的越劇《梁山伯與祝英臺》VCD;賠償原告劉耕源、劉朝暉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通過案例評析,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案說法,分析最新審判工作及當前受理和審結的案件類型及特點,對知識產權審判中反映出來的一些苗頭性、預警性動態(tài)及時發(fā)布司法建議,進行必要的風險預警,以此加強知識產權宣判工作,為建設創(chuàng)新?lián)P州提供司法保障。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