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jīng)風靡一時的戒煙產(chǎn)品“如煙”因成分中含有尼古丁,被著名打假人王海的助手宋先生炮轟“欺詐”,要求其購買如煙的商場和藥店承擔雙倍賠償責任。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06年12月11日,王海的助手宋先生以“如煙”涉嫌欺詐、虛假宣傳為由,同時向杭州和北京兩地法院提起訴訟,并向兩地的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
宋先生在起訴中稱,他在北京一商場花599元購買了一套“如煙”禮盒,根據(jù)其中說明書的記載,“如煙”中含有煙堿,而煙堿的主要成分正是對身體有害的尼古丁。宋先生認為,既然其中含有尼古丁,那么“如煙”也就和一般香煙一樣具有成癮和對健康不利的性質(zhì),但是對于這點,“如煙”在廣告和說明書中均沒有向消費者進行特別提示。同時,如煙在廣告中自稱為“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的說法,未經(jīng)臨床驗證就宣傳是安全健康的等等都違反了相關(guān)法律。
今天在法庭上,原告方的代理人王海并沒有出庭,但是宋先生還是一一細數(shù)了“如煙”涉嫌欺詐的七項“罪名”。據(jù)宋先生說,他在提起訴訟后,約有30名消費者曾向他和王海打電話反映情況,沒有一人認為“如煙”具有戒煙效果。
對于原告的起訴,被推上被告席的銷售商北京某藥店首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如煙”產(chǎn)品說明書,指出目前仍在市面銷售的“如煙”說明書與宋先生提供的說明書有很大出入,新說明書中并沒有“香煙最佳替代品”的廣告字眼,且已經(jīng)標明了禁忌人群“不適宜吸煙者不適宜如煙”。此外,被告藥店還提交了兩周前由天津市疾控中心出具的證明“‘如煙’煙彈對人體無害”的鑒定書,以及其他大量證據(jù),證明“如煙”對人體無害。
但對被告方提供的鑒定,宋先生以鑒定時間在起訴時間之后為由不予認可。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李松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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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煙”被控七宗罪:隱瞞了煙彈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癮和致命特征;未經(jīng)臨床驗證卻宣稱“如煙”安全、健康;“如煙”所謂的戒煙、控煙功效未經(jīng)臨床驗證;隱瞞尼古丁療法屬于藥物療法、大都需要醫(yī)生處方的事實和禁忌;使用絕對化語言,宣稱是普通香煙的“最佳”替代品;未經(jīng)綠色環(huán)保產(chǎn)品認證,卻宣稱為“綠色環(huán)保產(chǎn)品”;宣稱“如煙”是世界衛(wèi)生組織推薦的戒煙產(chǎn)品,實際上該組織推薦的戒煙產(chǎn)品中只包括口香糖、貼片、含片等5種,并不包括模擬煙形產(chǎn)品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