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即將到來,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再次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記者近日從靜安區(qū)法院了解到,《勞動法》開始實施時,勞動爭議比較多地集中在藍領,而白領勞資沖突從2000年下半年開始猛增并呈上升趨勢。同時,訴訟標的越來越大,爭議類型越來越復雜。
案例一:空姐“未婚先孕”被待崗
僅登記結婚5天的空姐張某,在參加單位統(tǒng)一安排的體檢時,意外被發(fā)現(xiàn)已妊娠10周。作為飛機乘務員工種的特殊性和航空公司的規(guī)定,航空公司認定她未婚先孕,屬違章違紀,隨即停止了她空中飛行,作待崗處理發(fā)放最低工資。
后來,航空公司又與張某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引起張某的不滿,她起訴到法院,要求予以支付和補償各類經(jīng)濟損失約9.5萬余元。
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因工作特殊性,可以制定針對懷孕女乘務員工作,安排從事地面事務或酌情安排休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日為2003年12月底,這時張某正處在哺乳期內(nèi),按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哺乳期期滿。
法院判決航空公司支付張某工資、工資差額和晚退工損失計1.5萬余元。
法官點評:
張某在被檢查出懷孕時,她已登記結婚,只不過懷孕在先,但嚴格意義上講,航空公司不能認定她是未婚,畢竟張某持有國家認可的結婚證。航空公司的《關于重申空中女乘務員婚、育假期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可以對懷孕、生育者,取消飛行資格,卻不能作待崗處理。張某與航空公司合同期限至2003年12月底,但張某正處哺乳期,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順延至哺乳期滿。
案例二:病假單復印件引官司
生育女兒后的沈小姐,身體未能徹底恢復,經(jīng)醫(yī)生診療分別又開具了3份病假單。但公司卻不認可沈小姐寄去的復印件病假單,作出解除與沈小姐勞動關系的決定。
法院認為,沈小姐向公司寄去病假單復印件,此舉不影響她患疾病的真實性,公司不作核實就認定沈小姐曠工,無法獲得法院支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雙方應恢復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沈小姐工資及病假工資9944.17元。
法官點評:
《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勞動者持醫(yī)院開具的病假單,應該獲準休息。員工的病假單應事先交給單位辦理請假手續(xù),讓單位可安排其他員工頂崗。
案例三:離職返還MBA學費
徐小姐任某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總監(jiān),合同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2004年初,公司支付徐小姐MBA學費25.8萬元。同年12月,徐小姐辭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2005年3月,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徐小姐歸還學費25.8萬元并要求以徐小姐的2004年稅后獎金沖抵。徐小姐提出反訴,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的全額獎金及25%補償金。
法院一審判決,由公司支付徐小姐2004年年度獎金22.6萬余元(稅前);徐小姐返還公司學費22.1萬余元。
法官點評:
勞動者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對于企業(yè)對她的特殊培訓費用,要通過公司規(guī)定來行事,徐小姐選擇提前辭職,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企業(yè)與員工之間權利義務是同等的。
[案件分析]
靜安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法官陸俊告訴記者,“涉白領勞動爭議案件”的起因主要有:白領超時工作頻繁,疲勞不僅與體力支出有關,更增加心理壓力;白領注重自我價值的體現(xiàn),這類案件相對其他勞動爭議而言,比較集中在對職位的調(diào)整、獲得培訓學習待遇等方面,說明白領對提升個人價值的機會及其可能引起的隱形、潛在利益十分重視;還有,缺乏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和機構。
陸俊建議,要健全法律法規(guī),加大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處罰力度,同時勞動者要提高法律、證據(jù)意識。 (焦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