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失海外的文物,無疑具有“尋根”與“正名”的雙重情感價值。于是近年來,愛國華商們慷慨解囊,盡己所能地回購這些文物,然后捐贈給國家。然而,中國作為這個市場上幾乎唯一的買家,一次又一次地陷入了任人擺布的“價格陷阱”。一場由中國律師發(fā)起的依法追索中國海外流失文物的行動,由此應運而生。
劉洋,北京一名53歲的律師,因為自己的文物收藏愛好者及律師的雙重身份,而成為了這次特別行動的發(fā)起人。
持有人漫天要價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劉洋就開始關注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憑著最簡單的法律思維,他每每聽到愛國華商回購文物捐給國家的消息,興奮之余,心頭都會涌起一股強烈的情緒。
“那些流失海外的文物,所有權歸誰?——顯然歸中國。我們?yōu)槭裁催要花錢去買?豈有此理!”劉洋顯得有些激動。
此次劉洋的團隊欲依法追討的,是圓明園被掠文物——12生肖獸首雕塑中的鼠首和兔首。佳士得拍賣行去年10月底宣布:將于今年2月份在法國巴黎舉辦一場專場拍賣,拍賣品中包括1860年英法聯(lián)軍從圓明園掠走的鼠首和兔首銅像——兩件拍品的拍賣估價高達2億元人民幣。
“2億元?——開玩笑!足以蓋2000所希望小學了。”劉洋認為,持有人在漫天要價。
據(jù)了解,12生肖雕塑的拍賣價格升幅巨大。從2000年的3100萬元3件,到2003年的600萬元1件,到2007年的6900萬元1件,再到2009年的2億元2件。
業(yè)界認為,文物持有人顯然已經(jīng)看到了中國人強烈的回購意愿,因而紛紛漫天要價。事實上,中國、中國人幾乎是這些文物唯一的潛在買家。
劉洋的不平之心愈發(fā)強烈,于是,他于2005年成立了民間組織——“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起訴辦公室”。
2007年,劉洋得知流失多年的洛陽龍門石窟佛首出現(xiàn)在了美國洛杉磯。當年6月,他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佛首的美國籍持有人,要求其把佛首退還給中國。法院立案了。
然而,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案件的進度卻仍然停滯在原點。在起訴時,劉洋首先要求法院根據(jù)國際公約和中美雙方的司法協(xié)議,請求美國的法院查封佛首。但這個主張沒得到美國法官支持。
“關鍵原因在于,我不是佛首的所有權人,無權成為原告,而所有權人又不授權于我。佛首的所有權人,大處說是國家,小處說是龍門文化旅游園區(qū)管理委員會。讓我不解的是,龍門管委會態(tài)度如此冷漠,我不知道該向誰發(fā)火去。”劉洋無奈地說。
劉洋是在半個月前在自己的博客上發(fā)出追索鼠首和兔首的號召的。很快,全國各地的律師同行們紛紛響應,如今,他的律師團隊人數(shù)已多達81名。
籌劃遠赴法國起訴
近日來,81名律師群策群力,細心研究了中法兩國的法律。海牙國際法院只受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案件,顯然不可能受理本案。
在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機構的情況下,到底應該選擇到哪里去起訴?律師們心想:若在中國的法院起訴,則被告很可能不出庭,即便勝訴了也難以執(zhí)行——雖然中法兩國簽訂了司法互認的條約;若到法國起訴,雖然有可能面臨民族主義左右審判的困難,但只要勝訴,便可確保執(zhí)行。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律師團開始籌劃遠赴法國起訴文物持有人。除了圓明園,還有誰可以充當原告?“我們在等待原告的出現(xiàn)!
上周五,劉洋的團隊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圓明園管理處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到會旁聽,但均“面色嚴肅,不表態(tài)”,最后提前離席了。據(jù)稱,目前該管理處正在“討論研究”,至今尚未表態(tài)。而記者在圓明園的官方網(wǎng)站上看到,管理處在網(wǎng)站的顯眼位置早前便已開辟了“圓明園流散文物回歸”的專題——但專題的內容僅限于回購,并未提及追索。
律師團進一步研究了法國法律。法國法律規(guī)定,有三類人可以成為原告:一,與本案的訴訟結果具有合法利益關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圓明園管理處;二,法院可以授予某些團體以訴訟資格,使該些團體得以為社會公益或他人的利益而提起訴訟;三,國家檢察官。
第二種情況引起了律師團的重視。劉洋平日與“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及“搶救海外流失文物專項基金會”素有來往,他認為,只要法國的法院認定這兩大民間組織具有訴訟資格,則即便圓明園管理處不同意,依法追索仍能繼續(xù)。
中國律師團追索鼠首、兔首的行動,一經(jīng)法國媒體報道,引起了法國人的爭論。法國人對中國律師發(fā)起的這次行動持兩種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有的法國人認為“中國人愛面子,我們以前拿了人家的東西,傷了他們的面子,還給他們就是了,別傷感情”;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法國人戲謔道:“如果這個都得還,那盧浮宮里的東西是不是都得還了?我們得組織律師團應訴!
對于劉洋的追索行動,也出現(xiàn)了不同的聲音:追索行動勢必會打草驚蛇,以后,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是否會因此而轉入地下?到時候,即使我們愿意掏錢,也見不到這些文物的蹤影了。
專家傾向于通過協(xié)商解決
這類觀點頗為深刻,但劉洋卻并不認同。他認為,如果不公開拍賣,收藏家從事收藏的根本原動力就沒有了。另外,哪怕可能給今后海外追索造成一定障礙,也能遏制住文物非法出口的囂張態(tài)勢。
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王慧指出,無論是從國家繼承的概念出發(fā),還是從讓案件有利于己方的立場出發(fā),國家文物局作為全國文物的主管機關,都是比圓明園管理處更具有令人信服的原告資格。國家文物局作為主管機關,不可能沒有想過走法律途徑的可能性,至今未付諸實踐,必有多方面的因素制約。
若遠赴法國起訴,首先就要面臨法國的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假設受理了,繼而又要面臨法國的法院是否認可授權有效性的問題。在國際法的歷史上,因財產(chǎn)問題,私人訴國家,由來已久;而國家訴個人,聞所未聞。中國是否能為了文物而放下“面子”起訴個人?當然,這還牽涉到國際政治問題。
王慧認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她主張:我們應該向國際社會強調“中國海外流失文物是中國的國家財產(chǎn)”,進而通過與各國及文物持有人的協(xié)商,雙方各退一步,以“雙贏”的協(xié)商結果促成文物回歸祖國。畢竟,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是受害者,而對方在道義上卻背負著沉重的精神枷鎖。
文/本報記者 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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