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際公約對我國仍然有用
國際法上關于向原屬國歸還非法流出文物的國際公約有多個,雖然法國等一些西方國出于拒絕歸還的狹隘利益拒不加入,但我國加入,這是很有用的。
這次對佳士得拍賣行的訴訟中,有評論認為,按照有關公約關于50年期限的規(guī)定,我國已不可能收回圓明園文物,或者說收回文物在國際法上已無法律依據(jù)。實則不然。
我國最新加入的是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于1995年在羅馬議定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1995年羅馬公約),現(xiàn)只有24個國家加入,但基本上都是文物流出國,而文物非法流入國都不肯參加。
文物非法流出國外分三種情況,一是被盜,二是非法出口,三是因戰(zhàn)爭被搶掠。
1995年羅馬公約,只對前兩種情況作了規(guī)定,并分別做了3年和50年追索時效的規(guī)定。
而對因戰(zhàn)爭被搶掠文物,該公約沒有提及。但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強調(diào):任何因戰(zhàn)爭原因而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歸還,沒有任何時間限制。
我國在加入該公約時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做了聲明保留。雖然主要西方國家并不受這種單方面聲明的約束,但這一聲明在國際法上是合法有效的。這樣就有效地保證了我國的追索權沒有法律上時效的限制,不會過期。以后一旦條件成熟,我國隨時有權收回文物,而無需急于高價買回。如果我國不加入這個公約,不做聲明保留,那我們的權利就存在“過期”的風險,日后沒有保證。
五、不提倡參加國外競拍,不要急于求成
前些年,有愛國人士以數(shù)百萬巨資買一個獸首捐給國家,其愛國之心可表,在當時也不為錯,但以后不要再買了。
其一,這些文物是被非法搶掠走的,我們出錢買回,等于承認他們發(fā)動侵略戰(zhàn)爭的搶劫行為是合法的。
其二,助長文物價格暴漲,讓不法奸商謀取暴利,大發(fā)不義之財。一些賣家及拍賣行利用國人的愛國之心和收回文物的急切心情,哄抬賣價,前幾年以數(shù)百萬買一件已是天價,現(xiàn)在一件獸首賣價過億,無異于經(jīng)濟敲詐,我們不該落入這個圈套。
其三,我國數(shù)千年的文明史,流入海外的文物中,比獸首價值更高的大有物在。獸首僅是代表現(xiàn)近代史的圓明園中的幾件,依其文物屬性,以羅哲文、謝辰生等文物專家的估價,數(shù)十萬一件已價值不菲,居然被炒成天價,那就讓這個價格自己從天上掉下來。
其四,根據(jù)前面的分析,這兩件(不限于這兩件)文物的政治屬性遠大于文物本身,現(xiàn)在的價格就是政治訛詐,因此國外利用拍賣促使價格暴漲,實際是以政治手段發(fā)我們的國難財,應當引起注意。
六、競拍棄買,不宜多用
本次拍賣,在佳士得拍賣行一意孤行之下,愛國商人蔡銘超先生出手競拍,然后棄買,使其流拍,表現(xiàn)出了我國企業(yè)家熾熱的愛國之心,也讓國人出了一口惡氣。但此種“急則治標”之法不宜多用。今后再有此事,讓他們“拍”去吧,讓他們把中國文物的“經(jīng)濟泡沫”吹得越大越好,我們先看熱鬧,再關注流向就是了。
七、我們無需急于收回,但不放棄任何努力和機會
由于目前的國際公約對西方某些大國無約束力,而若按一般民事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適用“法院地法”,各國又有自己的“法律壁壘”,我們也難以取勝。也鑒于國外一些人利用他們國家在這方面的“法律優(yōu)勢”和我們急于收回文物的愛國之心、民族之情,進行政治訛詐和經(jīng)濟敲詐,我們不妨反其道,冷處理,才能讓他們的陰謀落空。
有評論說,這次中國律師團赴法訴訟,材料質(zhì)量不佳,準備不足,這可能是實際情況,但也有現(xiàn)實原因,畢竟這是第一次。但重要的是,在法國的法庭上第一次有了中國人的聲音,當庭、當面向拍賣行及相關部門表達了中國人收回文物的決心和勇氣,此已足矣。
我國外交部和國家文物局的聲明也已表達了我們國家的嚴正立場和全國人民的意志,同時也是對中國律師團的支持。
國家文物局審慎決定不作原告也是明智的。因為這是和強盜打官司,再適格的原告,再好的材料,再充分的準備,都會敗訴。而國家文物局出面即遭敗訴,先例一開,以后的事將更難辦。
而劉洋等律師們的高調(diào)訴訟,通過媒體把我們的聲音放大,把我們在國外的文物搞成燙手山芋,使人不敢去買,也是一個很好的訴訟技巧。
總的說來,這次訴訟,使我們追索被搶文物的行動又站到一個新的更高的起點上。
八、今后的路怎么走
明確了上述問題之后,我們可以看出追索被搶文物,不是僅憑法律手段就能立即解決的,解開三尺冰凍,非一日之暖,還要有持久戰(zhàn)的準備,需要多種手段并用。包括政治、外交、行政、道德輿論譴責、協(xié)商溝通,以及經(jīng)濟補償方式收回等等,同時也不放棄利用任何手段和機會。還應當發(fā)揮我國在聯(lián)合國的作用,聯(lián)合埃及、希臘等文物流失大國,通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或相關國際性法律機構,倡導并制定新的文物回歸法案或者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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