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 ,西安正式發(fā)布《西安城墻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城墻保護范圍確定,西安城墻全長13.74公里,明洪武年間在隋唐皇城基礎上擴建。條例明確規(guī)定:西安城墻是指明代城墻墻體、城門、附屬建筑、護城河及其遺址遺跡。西安城墻保護范圍為城墻墻體、城門,城墻內側20米以內,城墻外側至護城河外沿的區(qū)域和東、西、南、北城門內外側的廣場、綠地。西安城墻建設控制地帶為城墻內側20米至100米的區(qū)域,以及護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內的區(qū)域。
條例要求在保護范圍內建筑要守“規(guī)矩”,嚴格控制文化旅游設施和管理用房數(shù)量,確需建設的,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建筑物的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方面與城墻相協(xié)調。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應當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
11月1日以后,擅自在護城河內釣魚者除給予警告外,還會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買賣西安城墻的古城磚、條石、內包夯土、門楣、碑石及古建構建等文物。在保護范圍內禁止在城墻和城墻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禁止擅自打樁、取磚、取土、鑿孔;禁止私自架設、安裝與保護城墻無關的設施、設備和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違反上述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者,最高處5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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