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下午,因父親上訪被拘致報考遭拒的馮艷(化名)終于通過高考政審,獲得了河北隆堯縣公安局開具的高考學生政審合格證明,并參加了高校面試。派出所派專車送馮艷補辦手續(xù)。
經(jīng)過輿論的極大關注之后,此事峰回路轉,迎來了一個理想的結果,當?shù)毓膊块T知錯就改的表現(xiàn),值得公眾贊譽。不過,“政審門”仍然有值得追問之處。
隆堯縣公安局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縣里經(jīng)向邢臺市公安局政治處請示,確認馮五誠的“案底”不影響馮艷的政審。顯然,在當?shù)毓膊块T看來,馮艷的政審資格雖然得到了認定,但對馮五誠的違法行為卻是堅定不疑的。那么,馮五誠究竟犯了什么法,而被確認有“案底”的呢?
1997年,村委會向馮五誠借了3萬元用于村中照明線路改造。是年,村里還給他1.5萬元。隨后,余款遲遲未能結清。馮五誠多次向鄉(xiāng)里反映,未果。2006年,馮五誠先后到縣市上訪。在京上訪期間,馮五誠被隆堯縣接回,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3天。
上訪,不僅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弱勢群體實現(xiàn)自我救援的一個重要通道,不僅不違法,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何以在公安機關眼里成了“擾亂公共秩序”?何以這樣的錯誤處罰,竟成了一個普通公民的“案底”?
耐人尋味的是,無論公安機關還是媒體和網(wǎng)友,對“上訪被拘”的事實都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甚至馮五誠本人也發(fā)出了“即使有錯,也是我個人的錯,不能連累女兒”這樣的無奈之語。也許,這并非大家不知道“上訪被拘”的不合法之處,而是因為這樣的事情太多太普遍了,以至成了見慣不怪的“正,F(xiàn)象”。
事實上,相對于“政審被拒”,“上訪被拘”更加值得追究。前者說到底不過是后者的一種“次生災害”。正是因為有了大量“上訪有罪”的執(zhí)法思維,才會使普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隨時處于不穩(wěn)定之中,才會導致“政審被拒”這樣的在法治社會不可能想象的怪事發(fā)生。相比于只具個案意義的“政審門”事件,還上訪者以清白,無疑更加具有現(xiàn)實和普遍意義。隆堯縣已經(jīng)走出了正確的第一步,希望還能再進一步。吳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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