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準備在《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以下簡稱“師德規(guī)范”)修訂時增加“保護學生安全”這一條,引起了輿論的關注,也招來了諸多議論,有人指責這是“侵犯教師的生命權”;也有人甚至認為“師德規(guī)范”修訂版的出臺有“范跑跑”的一份“貢獻”。我認為,這完全是出于誤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師德規(guī)范”是針對中小學教師的,是一種“行規(guī)”。任何一個行業(yè)都會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在法律容許的范圍之內,對本行業(yè)人員提出一些高于一般公民的行為規(guī)范和具體要求。不僅是教師,其他如醫(yī)生、護士、財會人員、律師、警察、公務員等,都可以并且應該有自己的“行規(guī)”。與此同時,任何一個行業(yè)的成員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權益。例如中小學教師有寒暑假,有教師津貼,獲得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尊重等!靶幸(guī)”或由本行業(yè)成員自己制訂,或由主管部門制訂經由行業(yè)成員多數通過。像這次對“師德規(guī)范”的修訂,如果多數中小學教師反對,相信教育部絕不會強加給教師。
一個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業(yè)的特殊權益,卻不愿意承擔這一行業(yè)的特殊義務。當然這是以自愿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小學教師不愿意遵守“師德規(guī)范”,完全可以辭職。如果某一位求職者覺得自己不愿意接受“師德規(guī)范”的條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yè)。
如果說某一“行規(guī)”對本行業(yè)成員作了過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員盡義務的同時沒有讓他們享受到相應的權益,那么這個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就會減少,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即使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門或成員們也會修改不合理的“行規(guī)”。
“保護學生安全”是針對中小學的特殊情況提出的——中小學生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師在負有教育、教學之責時也同時負有保護之責。這也是《青少年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化。這樣的規(guī)定并不損害教師的利益,更談不上侵犯教師的生命權,因為“保護學生安全”并不排除教師也可以并應該保護自己的安全,更沒有要求教師必須舍己救人。“保護學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師在平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范學生的危險行為。在遭遇突發(fā)事件,或學生處于危險中時,作為成年人,具有更強避險經驗和能力的教師應該給學生切實有效的幫助。教師與學生的生命權是同等的,在危難中讓體力和經驗不如自己的學生走在前面,正是給學生平等權的表現,就像在海難發(fā)生時讓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先上救生船一樣。
譬如說教師帶領學生郊游,首先要做好安全教育,安排活動時注意安全。萬一學生落水,教師要積極救助。但如果教師自己不會游泳,可以呼救、報警、送醫(yī)院。即使教師會游泳,如果沒有救人的把握,也不必貿然下水。如果教師這樣做了,那就是盡了保護之責。如果教師沒有這樣做,或者事先缺乏防范,或者事發(fā)后不知所措,那就是失職。但違反“師德規(guī)范”有程度的區(qū)別,處理的辦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評教育,有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取消教師資格是最嚴重的處分。但如果沒有到違反法律的程度,此人還可以從事教師以外的職業(yè)。
范美忠的行為如果發(fā)生在“師德規(guī)范”增加了“保護學生安全”的條文以后,可以肯定他沒有盡責——范在逃出教室的同時沒有招呼學生。而且如果只要范承認自己驚慌失措,對學生和家長表示歉意,相信也不會有人根據“師德規(guī)范”來將其逐出學校。實際上,對范的譴責也是發(fā)生在他通過博客文章作自我宣揚之后。
“師德規(guī)范”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行規(guī)”,因為它只涉及教師的道德層面,也不是獎懲條例。道德本來就應該高于法律的要求,何況對為人師表的教師?師道完全應該高于普通的道德。據我所知,世界上不少國家對教師都有一些保護學生的特殊規(guī)定,而且約定俗成,這類規(guī)定早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因此,對這樣的修訂還是應該積極支持的。
至于有些批評者提出的問題,如教師并沒有得到社會充分的尊重,教師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教育主管部門對更嚴重的弊病長期不聞不問,的確應該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重視,并應采取切實的解決措施,但這不能成為指責在“師德規(guī)范”上加“保護學生安全”的理由。社會的進步、教師道德水準的提高是逐步推進的,可以累積,也不相互排斥。既然在“保護學生安全”方面發(fā)現了存在的不足,就應先完善“師德規(guī)范”,不必以解決其他問題為前提,更不會影響其他問題的解決。
(葛劍雄 全國政協(xié)常委,著名學者,現任復旦大學教授、圖書館館長等職。從事歷史地理、中國史、人口史、移民史等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