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學4年級女生小王高高興興地去秋游,卻在游玩過程中把右腎摔傷,最終被摘除了右腎。心疼不已的父母怒告學校和開設樂園的體育拓展公司,并于3月14日與其對簿公堂,索賠24.8萬多元。
庭審中,小王的父母稱,2006年10月31日,小王所在的天河區(qū)大×學校組織全體師生590多人到廣州市宏×體育拓展有限公司開設的廣州黃埔某樂園游玩。下午2時左右,小王在玩鐵索“蕩橋”時發(fā)生意外:由于“蕩橋”不斷顫動,小王站立不穩(wěn),身體傾斜著從橋的兩塊木板中間跌下去,右腰部重重撞向第六根橋板。她當時便腰疼不止,第二天被送到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最后診斷為右腎斷裂傷,行右腎切除手術,法醫(yī)學鑒定為傷殘八級。
小王的父母認為,學校作為游園活動的組織者,應該預見到大規(guī)模集體活動所存在意外傷害的風險,并予以安全宣講并落實各種安全預防措施;但是,校方并沒有盡到以上職責,因此對小王的受傷致殘應承擔法律責任。
而體育拓展公司作為專業(yè)的體育娛樂開發(fā)的法人單位,對于其開發(fā)的產(chǎn)品及服務項目,應該落實安全宣講措施、并切實盡職盡責地做到不致害消費者。但事實上,公司開發(fā)的眾多面向少年兒童的體育項目具有相當高的危險性,卻沒有相應的安全宣講措施、也沒有落實安全工作的服務人員,同樣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小王父母的指責,校方承認小王的確是在樂園摔傷了腎。但在出游前,老師已經(jīng)向學生們進行了安全教育。且小王受傷時只是說肚子有些疼,老師們才讓其游玩結束后隨大隊伍一同返回。體育拓展公司稱沒有證據(jù)證明小王是在樂園里摔破了腎。(記者劉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