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透露,隨著《城市拆遷條例》的擬定,目前開發(fā)商主導拆遷過程的舊模式將變更為政府主導模式。以往,政府決定開發(fā)后往往交由開發(fā)商實施具體拆遷行為,開發(fā)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開發(fā)商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往往會做出一些不恰當的行為,甚至是野蠻拆遷,嚴重損害了老百姓的利益。(3月9日《京華時報》)
很多暴力拆遷、打傷打死人的事件,確是開發(fā)商做出來的。但是,暴力拆遷的出現,癥結是不是在于開發(fā)商呢?換句話說,把政府換成拆遷實施主體,是否就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呢?
公眾應該不會忘記當年湖南嘉禾的暴力拆遷事件!罢l不顧嘉禾的面子,誰就被摘帽子;誰工作通不開面子,誰就要換位子;誰影響嘉禾發(fā)展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的口號以及“四包兩!钡闹赀B九族政策,這不是出自縣委縣政府之手嗎?公眾應該也還記得前不久發(fā)生的江西豐城暴力拆遷,老百姓被無辜拘留,有人被株連停職,有人被威脅停發(fā)工資,不也是市委市政府的“杰作”嗎?
很多事件表明,一些政府比開發(fā)商更有暴力拆遷的利益沖動。有些拆遷明明是商業(yè)項目,但政府卻在那里沖鋒陷陣。招商引資的急切,改善城市形象的躁動,以及個人利益的驅使,使很多政府官員在城市拆遷中表現很不理性,行為也脫離正常軌道:越界行使權力,踐踏百姓權利,甚至說出許多蠻橫的話。比如,山東省菏澤一商品房項目因房屋補償價格過低,遭到抵制,菏澤房管局粗暴拆遷,致被拆遷戶李民生在家上吊自殺,聽到死訊后,拆遷指揮部的一個領導竟當眾說道:“哪個地方拆遷不死幾個人啊?”事實上,有很多開發(fā)商制造的暴力拆遷,背后也有權力保護傘。
不是說政府比開發(fā)商“人性更惡”。如果沒有好的法治環(huán)境,沒有及時有效的權利救濟渠道,任何強勢者都容易侵害弱勢者。商人有逐利的貪婪本性,有權者也有濫用權力的天性,關鍵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約束。如果失去有效的約束,政府可能比商人更容易傷害人,因為政府是最強大的組織,手中掌握有合法的暴力使用權,個人和其他任何組織都沒法與其抗衡。
要改變這種狀況,最根本的當然是改善法治環(huán)境,加強對權力的約束。但是,這需要一個過程,時下,要加強對拆遷戶的保護,也許只有增強他們自身的維權能力了。比如,通過一些法律規(guī)定,讓他們在拆遷博弈中多一些容易操作而又有效的手段選擇。
我們知道,拆遷過程中的矛盾,基本起源于拆遷補償的分歧。王利明也表示,大量拆遷糾紛,老百姓并不反對拆遷,主要還是補償不到位。老百姓認為補償太低,而開發(fā)商或政府卻不肯出高價,于是矛盾產生,發(fā)展下去,出現一些野蠻暴力行為。所以,解決補償標準問題是解決暴力拆遷的起點。而補償標準,一是要公平,二是要明確。筆者認為,要實現公正補償,最起碼要達到這樣的條件:若是貨幣拆遷,應按拆遷地當時的市場價,按業(yè)主的原有居住面積補償;若是回遷,應保障居民的居住條件,至少不能比現有條件差。如果說像以前一些暴力拆遷中出現的問題一樣,每平方米住房的補償標準不及拆遷地市場房價的四分之一,或是將拆遷戶隨意安置到城郊,沒地方就醫(yī),沒地方找工作,孩子沒地方上學,那當然會引起拆遷戶的不滿。而補償的標準,一定要具體明確詳盡,在法律中明文規(guī)定,不能讓人有空子鉆。
只有法治才是百姓最靠得住的保護神。(謝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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