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小姐和丁先生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雙方確定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多的相處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經雙方家長協(xié)商由丁先生家出資購買一套新商品房作為婚房,為表示男方家的誠意,房產登記為丁先生和周小姐兩個人的名字。
在房屋裝修及籌辦婚禮的過程中,兩人由于生活瑣事引發(fā)不快,發(fā)生激烈爭吵,雙方關系急轉直下,最后決定分手。周小姐認為,自己的名字已經登記在產權證上,是系爭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應當享有50%的份額,但是丁先生堅決不同意。
由于無法對房屋的分割達成一致,丁先生訴至法院。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家庭成員關系和有約定外,一般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都視為按份共有;若對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出資額來確定共有的份額。因此,本案中雖然周小姐作為共有人已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但是雙方尚未建立婚姻關系,房屋不能簡單地以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各半來認定。
同時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最終經過法院的調解,丁先生按照房產價值的20%給予周小姐補償,周小姐放棄該房子的權利,配合辦理將產證上的名字去掉。(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 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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