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并常被冠“定金”、“誠意金金”、“訂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卻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錢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不是一個規(guī)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shù)返還。
誠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幾年前從港臺地區(qū)傳過來的叫法。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xiàn),其實法律上并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定什么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于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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