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昔日地產富豪周小弟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周小弟犯故意傷害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其中,周小弟是我國刑法實施以來第二例判決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案犯,此舉對推進中國房地產的法制化進程具有重大意義。
一塊住宅用地倒騰了7年,現(xiàn)在才來判刑,是有點從輕。但是,從輕也比不判好啊。這起案件的意義在于告訴人們,倒騰住宅用地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是應該被繩之以法的。其實,像周小弟這樣倒騰住宅用地的大有人在,只不過還沒有暴露出來或者說正在受到地方官員的庇護而已,再加上法律條文上還有空子可鉆,使許多倒騰土地的開發(fā)商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還大發(fā)其財,于天不公啊。
這條法律條文應該出臺細則。法律應該明確規(guī)定,住宅用地兩年以上沒有開發(fā)的,不是政府無償收回的問題,而是應該課以重罪。現(xiàn)在采用的是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條令,兩年沒有開發(fā)政府無償收回,但是在執(zhí)行過程中實際上是一紙空文,起不到保證住宅用地按期開發(fā)的作用,相反還養(yǎng)活了一批貪官。
中國的土地公有的性質決定了政府在管理土地時,應該首先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所以對土地的管理必須十分嚴厲,來不得半點含糊,更不容許囤積居奇倒買倒賣。但現(xiàn)實恰恰相反,有的開發(fā)商囤積的土地可以開發(fā)一百多年,有的開發(fā)商把囤積兩年以上的住宅用地作為一種資產打包上市圈錢,衍生資產泡沫。這都是對民生的極大嘲諷。
建議中國的法學家們好好研究這種十分反常的經濟現(xiàn)象,從土地出讓之日起兩年之內必須開發(fā),這不僅政府有條文規(guī)定,還有土地出讓合同的制約,為什么有法不依呢?如果開發(fā)商和地方政府可以視土地出讓如玩物,那又何必定此條文?希望周小弟一案能引起中國社會的深思,也希望政府有關部門代理民眾行使職權,管好中國的土地。
(牛刀 作者為房地產獨立評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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