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安某花400萬元購買了嶗山區(qū)及煙臺市的5處房子,先支付了50萬元定金,又支付了350萬元房款,可是錢交后卻不見對方交付房子,多方協調沒有成功,于是安某將賣房者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 ,索賠雙倍定金100萬元及剩余房款。近日,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共同賠償給安某雙倍定金100萬元,同時返還購房款350萬元。
2008年8月,安某和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由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將位于嶗山區(qū)香港東路的一套房子,還有在煙臺市芝罘區(qū)南大街的房產及閣樓等4處房子銷售給安某。簽定契約的當天,安某支付了50萬元作為購房定金,同時又在期限內支付了剩余的購房款350萬元。雙方約定,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應在2008年11月將房屋交付給安某,如果安某中途悔約,已付房款返還,但購房定金50萬元不退。如果賣房者中途悔約,自悔約之日起十日內將雙倍定金及已付房款返還給安某。如果不能按期付清購房款或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但是合同簽定后,房款支付完畢,到了交房日期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卻沒有按照約定把房屋交付過來,安某曾找對方協商但是一直沒有進展。無奈之下,安某找到律師打官司,光律師費就花費了5萬元,安某將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賠償定金100萬元,返還購房款350萬元及違約金,同時承擔律師費等費用。法庭上,被告方沒有到庭答辯。
嶗山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向安某交付雙方約定的房屋,其行為己構成違約。雙方在合同中對定金進行了約定,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因被告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安某已經支付的購房款,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對于違約金,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中的一項來主張權利。對于主張的律師費,法院認為,雙方沒有進行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王某、郭某及某商貿公司雙倍返還安某定金100萬元,同時返還購房款350萬元。
(半島都市報 記者 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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