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中介公司被騙 “連累”客戶受害
王某是天通苑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法人代表。他通過經紀公司的員工認識了一個自稱在某建委工作的人,該人稱能從開發(fā)商手里購買天通苑的經濟適用房。
于是,王某就讓房地產經紀公司對外發(fā)布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信息,謊稱開發(fā)商因為銷售經濟適用房沒有利潤,所以預留了一批。
客戶若要買房,先向公司交3萬元定金,經紀公司收取每平米100-200元的中介費,并承諾保證兩個月內就可以與客戶簽合同。
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間,王某的經紀公司先后與30多人簽訂委托代理購買天通苑經濟適用房協(xié)議,并收取定金、手續(xù)費等共計120余萬元。
后查明,王某所說能幫助從開發(fā)商手里購買經適房的人根本不是建委的工作人員,最終王某也聯(lián)系不上該人了。
很多被害人感覺,有經紀公司做“后盾”不會受騙,而事實正是經紀公司騙了他們。
手段四
拿“拆遷”說事
自租房屋做“道具” 詐騙手段翻新
2006年,市建委對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做了政策性調整,經濟適用房暫停上市銷售。這之后的經濟適用房主要供應對象就是拆遷戶。
緊隨該政策出臺,詐騙理由也翻新。昌平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發(fā)現(xiàn),犯罪分子拿拆遷戶手中的經濟適用房“說事”,編造能幫被害人買拆遷戶經濟適用房直接更名的謊言,騙取錢財。
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犯罪分子甚至專門租毛坯房給部分買房人交鑰匙、與買房人簽訂辦理房產證的委托手續(xù),承諾很快就能辦理好房產證等。
特別提示
購買經適房 不能走捷徑
8名被告人中,有3名具有房地產公司工作的經歷和背景,他們熟悉國家有關房市政策,了解商品房尤其是經濟適用房的申請、購買程序,為實施經濟適用房相關犯罪提供了客觀掩護和便利條件。
在這些案件中,被害人大多不符合購買條件。
部分受害人在獲知被告人“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后,積極介紹給親戚朋友,并在被告人所提的費用上再次提高價格,意圖賺取差價,幫助被告人宣傳、擔保,從而導致被害人數的增多和被害人損失的擴大。
檢察官提示,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有嚴格限制,不可能出現(xiàn)房號買賣的事,因此想走“捷徑”就很有可能上當受騙。
此外, 在與中介公司打交道的過程中也應該提高警惕,認真審查對方資質,不做違規(guī)的事。(楊京瑞 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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