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武漢市民陳先生十分不解地來本報反映:明明知道鄰居拆除承重墻對公共安全帶來危害,為什么就沒有部門能夠管呢?
連來日,本報記者在武漢多次接到類似投訴,反映武漢市一些磚混結構樓房的住戶,隨意拆除自家屋內承重墻,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而有關部門在查處中,遇到了的似是執(zhí)法盲區(qū):到底該由誰來制止和查處室內強拆承重墻的行為?
陳先生住在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一幢磚混結構建筑內。前幾天,他樓下住戶付某拆除承重墻搞裝修。陳先生即向付某提出:這樣做會影響整棟樓的安全。而付某卻說,住房是他的,他有改造的自由。
爭執(zhí)不下,陳先生當即向110報警?擅窬浑x開,付某還是把墻拆了。陳再反映,民警讓他跟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聯系。
在物業(yè)管理公司處,陳先生仍然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qū)管理辦法》規(guī)定,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物業(yè)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從制度上講,物業(yè)公司應該是維護這項公共利益的執(zhí)行者,F在的問題是,物業(yè)公司稱他們并沒有行政權力來強行制止這種危害行為。
陳先生又向房地局舉報,該局安檢科科長帶領工程師上門測評,隨后給陳先生答復:拆除主體,危及四鄰,產生隱患。并指出此舉屬“禁止行為”。答復中稱:付某應將墻還原,否則陳先生可向法院起訴。
此事仍無實質性結果,陳先生遂又向城管部門舉報,城管部門稱雖有執(zhí)法權,但對室內拆墻是否屬于其職權范圍拿不準。
付某強拆自家屋內承重墻的行為明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令人尷尬的是,對這一“禁止行為”,竟然沒有誰有明確的依據和權力能夠“治”住。被強拆的墻也就沒能還原。付某堅持認為,房屋的產權屬于我,根據物權法,我有改造的權利和自由。陳先生正考慮對付某提起訴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銀華認為,拆除承重墻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利益,且?guī)砗艽蟮陌踩[患,肯定是違規(guī)行為,但具體應由哪個部門來管來處罰,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漏洞。
誰來制止室內強拆承重墻的行為?有關人士指出:這似乎處在多部門權責范圍的接合部,因此使有些人鉆了空子。現在,只有相關部門更好配合,才能掃除這個執(zhí)法盲區(qū),讓住戶的安全有保障。(胡新橋 徐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