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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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宅”信息在二手房交易中是否該告知?
2007年11月30日 14:3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由于涉及民俗忌諱,一些房主在售房時往往不告知購房人房屋內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即所謂“兇宅”信息。購房人事后得知實情,容易引發(fā)糾紛。這些糾紛引出爭議——

  曾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人們往往稱之為“兇宅”,認為不吉利。因此,部分房主想及時將所謂“兇宅”出手以擺脫晦氣。由于涉及民俗忌諱,“兇宅”房主在售房時,可能不會告知購房人房屋內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實。購房人事后得知實情,往往引發(fā)一些消費糾紛。房屋內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屬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原房主是否應如實告知?就此,筆者采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

  是否屬于房屋信息存爭議

  對于房屋內曾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屬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法律界存在爭議!拔覈嚓P法律規(guī)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須要向購房人明確告知其房產產權無查封、無抵押及債務糾紛等,并提供房屋質量、設施及是否涉嫌訴訟等情況。而對于與房屋居住條件無關的信息,原房主沒有義務主動告知。”11月28日,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對筆者表示,在我國現(xiàn)有法律中規(guī)定原房主只需向購房者證明其出售的房屋產權屬于自己及實際居住條件,與此無關的信息原房主沒有告知義務!案鶕(jù)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善良習俗,原房主對于房屋內發(fā)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有告知義務!11月28日,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負責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專職律師張艷玲告訴筆者,目前,由于房屋內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二手房買賣糾紛不斷出現(xiàn),根據(jù)相關法律,原房主有義務告知購房者一切與出售房屋有關的情況。

  原房主是否應如實告知

  由于我國法律對“兇宅”信息是否屬于原房主應盡的告知義務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一旦發(fā)生此糾紛,究竟責任應由誰承擔呢?

  “購房人如果忌諱房屋內發(fā)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應該在購房合同的補充說明里進行明確說明,同時要求原房主如實回答!睆埰G玲表示,如果原房主在購房者明確詢問的情況下仍舊隱瞞“兇宅”情況,那么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原房主屬于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對購房者的權益構成侵害,購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原房主賠償其一定損失。“在買賣雙方的交易中,如果‘兇宅’信息構成瑕疵,對交易造成影響,而原房主未告知是造成這個瑕疵的主要原因,那么,原房主需要承擔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睆埰G玲告訴筆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原房主應對其房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由于購房者在收房前不能了解房屋的全部情況,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房屋的整體質量,同時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房屋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按照主觀標準,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買賣雙方約定的品質,導致購房者認為房屋貶值,即具有瑕疵。按照法律規(guī)定,購房者有權要求原房主解除合同并賠償其損失!叭绻畠凑瘍劝l(fā)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于影響較大的社會事件且當?shù)孛襟w曾進行大規(guī)模報道,購房者沒有與原房主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就房屋內是否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約定的,法律上可以默認購房者已經對‘兇宅’有所了解,購房者難以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責任!睆埰G玲說,如果購房者已知曉系“兇宅”仍購買,原房主則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未告知是否構成欺詐

  原房主沒有告知出售房屋系“兇宅”,其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原房主的行為難以構成欺詐!鼻駥毑f,構成欺詐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故意作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而誘導消費者進行選擇的行為!百彿空咴谫徺I‘兇宅’的過程中是否明確向原房主詢問相關事宜,原房主是否故意隱瞞事實進行誘導很難取證”。

  邱寶昌表示,此類糾紛的發(fā)生警示消費者,在選擇二手房時務必要將房屋的相關使用信息考慮全面,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明確將所有房屋信息寫入合同條款中,以便維護自己的權利。

  ●相關案例

  所購房屋內發(fā)生過殺人案 北京一購房人起訴賣房人

  因認為自己購買的二手房是“兇宅”,北京市的李先生近日將二手房的原房主李某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購房差價款等損失7.7萬元。近日,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李先生訴稱,今年3月他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望京花園的房屋,并于3月25日與中介公司以及原房主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成交價格為63萬元。

  李先生在準備收拾房屋時碰到一個朋友,對方告訴他所購房屋內曾發(fā)生過殺人案件。之后,李先生到當?shù)嘏沙鏊私馇闆r,經核實確認是事實。于是李先生找李某交涉,李某同意退房,但拒絕賠償相關損失。

  李先生認為,李某隱瞞了自己房屋內發(fā)生過殺人案件這一重大瑕疵,致使其購房之后不得不退房。李某的行為給他造成了購房差價、購房評估費等經濟損失,李某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月21日,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就“兇宅”的界定,以及“兇宅”能否成為造成根本違約并導致合同解除的因素等問題進行了辯論。法庭沒有當庭宣判。(鄭夢超 劉妍)

  買到“兇宅”欲退房未果 成都一購房人起訴原房主未告知

  四川省成都市的李先生買了一套二手房,后得知房內以前曾發(fā)生過命案。由于原房主及房產中介公司均未告知這一實情,李先生將原房主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款并賠償相關費用。記者近日從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9月19日,經中介公司介紹,李先生看中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區(qū)為民路上的一套二手房。經和原房主劉某夫婦多次協(xié)商,三方最終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李先生隨后付清了房款,并于10月12日拿到了房子。次日,李先生找來工人進行裝修,一位鄰居告訴他,大約在3年前,原房主劉某的兒子曾在該房內將一少女殺害并肢解。李先生向當?shù)鼐讲樽C,鄰居的說法屬實。李先生為此找到劉某夫婦協(xié)商退房,遭到對方拒絕。

  10月19日,李先生將劉某夫婦起訴到金牛區(qū)法院。他認為,劉某夫婦不如實告知該房相關重要信息的行為涉嫌欺詐,進而導致其在重大誤解情況下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因此,劉某夫婦應當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返還房款并賠償其已支付的裝修費用。對此,劉某于日前告訴記者,他不存在欺詐行為也無告知李先生這一情況的義務,因為有關法院在判處其兒子死刑時已以判決書的形式公告了該房的相關信息。(陳太富 張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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