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租房引發(fā)糾紛 打官司化為扶貧幫困
2008年01月21日 13:55 來源:新聞晚報 發(fā)表評論
出租方是民企老板,承租方是殘疾老漢,為房屋租賃糾紛雙方打起官司。如果就案論案,應判決老漢續(xù)租或遷出。然而老漢家庭困難,在法官的積極調解下,打官司化為扶貧幫困,老漢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幫助。
原告陸先生是一位民企老板,他在2002年3月出資120萬元受讓了包括一家軋米加工場在內的上海某金屬結構件廠的全部資產。之前,被告黃老漢由于是一個雙腿殘疾的農民,所在村委會照顧他在加工場經營軋米生意。加工場資產轉讓給陸先生后,黃老漢曾以年租金400元與陸先生建立了租賃關系。然而,自2006年起,黃老漢拒付租金。為此,陸先生訴至南匯區(qū)法院要求解決。但黃老漢認為,其原是加工場職工,使用的房屋是加工場的自有財產。因此,他既不想續(xù)租,又不肯遷出。幾經調解,總因黃老漢要價太高而未成。
要么續(xù)租,要么遷出,本案的事實已很清楚,如果就案論案,判決結案不成問題。然而,事情并非人們想象中那么簡單。法官了解到,黃老漢雙腿殘疾,其妻子重殘癱瘓在床上,該家庭是政府照顧的特困戶,夫妻倆每月僅享有政府數(shù)百元的補助。
承辦法官將案件提交審判長聯(lián)席會議討論后,決定把解決的思路定位在調解上。承辦法官無數(shù)次對雙方當事人展開疏導工作。近日,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房屋由原告一次性補償被告3500元,原告還負責修繕房屋并添置軋米新設備,并免費租給黃老漢使用五年。打官司化為扶貧幫困,原告的舉動也深深感動了被告黃老漢,雙方握手言和。(富心振 胡曉玲)
【編輯: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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