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近日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詢:
今年初,我通過中介出售一套房屋,我與買方張某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xié)議》,該協(xié)議是中介事先打印好的,在該協(xié)議中約定,無論出售方和買方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中介費1萬元。此后,買方反悔,我們雙方自愿協(xié)商解約。但中介公司要求我支付1萬元中介費,請問中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王女士: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424規(guī)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睂τ诰娱g合同,如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按約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你與房屋中介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居間法律關系。根據(jù)上述條款,中介公司未能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僅可要求你支付必要的活動費用,如中介報告房源、陪同看房等行為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
至于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無論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1萬元中介費”的條款,該條款對中介公司而言,是一種保底條款,是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對于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你及買家與中介公司之間的“無論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1萬元中介費”的約定單方面加重了你方義務,該條款約定應為無效。你無需支付1萬元傭金。但如果中介公司有必要的費用支出,你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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