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買房上限上浮;購房兩年后賣出免征營業(yè)稅;開發(fā)商拿地可推遲兩年付款……昨天,廣東省公布《關于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總共15條“意見”中,涉及老百姓購房優(yōu)惠、扶持開發(fā)商等各個方面。不少條款也呼應了中央去年底提出的促進樓市政策措施。有房地產業(yè)人士感嘆:久旱遇甘霖!
新動向
除了對現有規(guī)定進行調整,《意見》中還首次提出或明確了一些新內容。
港澳臺同胞買房從今無限制
新政:《意見》明確:港澳臺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購買住房,執(zhí)行內地居民同等政策。
解讀:2006年,國家出臺限制境外人士內地購房投資的政策!兑庖姟啡∠2006年的規(guī)定,港澳臺居民在廣東不再限購一套自住房。有房地產人士分析,廣東不少城市是僑鄉(xiāng),新規(guī)定無疑對這些城市、甚至也包括廣州樓市。
144m2住房同享契稅1%優(yōu)惠
新政:《意見》第十條:個人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其契稅按1%征收。
解讀:根據國家財政部的救市措施,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可以享受契稅優(yōu)惠政策,即契稅稅率從房價的1.5%降至房價的1%。而《意見》據此規(guī)定,把90平方米以下住房改為普通住房,顯然其條件有所放寬。在廣州,普通住房的定義是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容積率1以上的住房。這就意味著,以后廣州市民首次購買144平方米以下的房子,都能享受契稅從1.5%降至1%的優(yōu)惠。以一套總價100萬元的房子進行計算,可以少付契稅5000元。(據《新快報》)
新變化
《意見》對原有的房地產交易政策或優(yōu)惠措施作出了不少調整,其中變化較大的有三:公積金貸款限額和使用條件放寬、減免部分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開發(fā)商繳交買地款最長延至兩年。
公積金可貸百萬,一月辦妥
新政:《意見》提出,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可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解讀:這個條款讓不少“80后”心中樂開了花。剛剛工作4年的小劉告訴記者,他今年27歲,最近因為要結婚正考慮買房。但由于工作時間不長,他的公積金積累只有區(qū)區(qū)幾萬元,根本不夠買房!暗腋改赣H手里的公積金加起來卻有近30萬元!本來他們同意幫我買房付首期,但這樣就必須在房產證上署他們的名字,不僅將來轉名麻煩,我的公積金也用不上,F在,我可以直接用父母的公積金買房了!”
新政:除了公積金買房條件放寬外,《意見》還允許各地可將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上浮10萬元-2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可延長至30年。簡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xù),并在1個月內完成手續(xù)辦理。
解讀:這意味著購房者可以節(jié)省最高15萬元的利息———按照公積金貸款5年以上期利率4.59%計算,假如公積金貸款上浮20萬元,分30年付清,那么這20萬元的利息總額是13.8萬元;而按照5.94%的商業(yè)個貸5年以上期利率計算,利息總額是28.5萬元;即使商業(yè)個貸利率打7折、按照4.158%計算,利息依然高達18.6萬元。公積金貸款限額提高,給老百姓能帶來直接的實惠。
根據《意見》,廣州或可將個人貸款額度升至70萬元,夫妻合購房貸款額度升至100萬元。
購房兩年轉賣,個稅可減免4%。
新政:《意見》第九條:個人轉讓自用2年(含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個人不負擔個人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
解讀:據了解,此前的國家救市措施中并沒有對賣房個人所得稅進行減免,這次《意見》有了新規(guī)定。目前廣州規(guī)定賣房的個人所得稅為房價的1%,而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才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意見》把減免個稅的年限從5年縮短至2年。但當中僅是減了地方稅收的部分,而個稅上繳給中國家和地方的比例是6:4。這就意味著,市民購房滿2年后賣出唯一生活用房,可以省去房價4%。的個人所得稅。
新政:《意見》提出,在落實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享受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優(yōu)惠政策的同時,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購買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zhí)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yōu)惠政策,包括利率優(yōu)惠、減免稅和公積金優(yōu)惠等等。
解讀:以廣州為例,2007年年末,廣州城鎮(zhèn)居民人均居住面積為19.9平方米,如果一戶老少同堂的六口之家,只要第一套房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再買一套房也可以享受第一套房的各種優(yōu)惠。但也有人疑惑:“什么叫‘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究竟是指90平方米以內的房子,還是人均不超過19.9平方米的房子?”在省政府提出指導意見后,希望地方政府能早日出臺操作性更強的細則。
開發(fā)商買地,繳款“寬限”兩年
新政:《意見》對開發(fā)商也提出了寬限的優(yōu)惠政策。對在2008年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確實無法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項目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請并經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
解讀:寬限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期限,等于給開發(fā)商節(jié)省了可能一年高達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利息。據了解,廣州市不少土地出讓價都超過億元,即使按4%的利率計算,每年也是幾百萬的大數目。由于近期樓市低迷,房價上不去,難以快速回款,不少開發(fā)商被迫違約“吐地”。推遲兩年繳款,給不少開發(fā)商一個喘息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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