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北京10月28日電 (記者 周兆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jīng)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代表法規(guī)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各種形式向原選區(qū)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修改后的代表法還規(guī)定,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該法還規(guī)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zhí)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這些情形包括: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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