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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城管拍賣人行道經營權涉嫌“與民爭利”
2007年04月17日 09:31 來源:法制日報

  四川省內江市有一條沿江的景觀休閑道,城市規(guī)劃部門意在將其建設成為一個有文化內涵的觀光旅游道路。但是,四川省內江市城管局日前對外公布了一起競標公告,要拍賣這個人行道的經營權。此舉引發(fā)了當地老百姓的不滿,城管的職責是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其拍賣所管理的人行道經營權的權力是哪里來得呢?

  內江城管解釋說,拍賣人行道經營管理權,是為了彌補市場建設的不足,有助于改善經營管理混亂的局面。拍賣所得上繳財政,這次拍賣的路段,多年來已經自發(fā)形成了一大片茶飲攤,該路段的商販,大多為失地農民或下崗職工。

  內江的市民卻質疑城管亂作為,不少市民對媒體說,城管只擁有人行道管理權,而沒有處置權。城管怎么能說拍賣就拍賣?城管部門決定拍賣前聽過市民意見、舉行過聽證會嗎?拍賣之后所得資金又將流向何處?

  拍賣所得的資金上繳財政,但不是完全上繳,內江市城管局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監(jiān)察支隊副支隊長麻毅說:“城管部門除監(jiān)控保證金外,拍賣所得一律上繳財政。”拍賣人行道經營權,只是一種臨時性過渡措施,暫定過渡期為3年,3年后將取締。

  當地市民說,“監(jiān)控保證金”就是一個非常彈性的詞匯,沒有法律界定,留多少也由城管自己說了算。

  “公共資源的拍賣,或涉及老百姓利益的事情,一定要由政府來決斷,一個城管部門不能隨意決斷這種關乎公共利益的事情。”中國人民大學行政法教授莫于川告訴記者,城管拍賣人行道經營權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要有上位法依據。這是一個景觀道路,管理它的部門法規(guī)可能會涉及建設部、交通部、或旅游局的部門法律規(guī)定,拍賣行為不得與這些部門法規(guī)相抵觸。第二、決策程序要合法。城市環(huán)境的治理對老百姓來講是一個重大決策,它不僅影響外來游客的觀光旅游,也影響當地老百姓的生活。這種關乎民生的行政決策必須體現民主性,政府必須征集廣大市民的意見,進行聽證后才能作出決定。這個決定必須是政府作出的,一個部門如城管,沒有這樣的決策權。第三、拍賣人行道,主體要合法。城管作為一級政府機構,不具備主體資格,城管的權限沒有拍賣權。只有政府有權處置公共資源的分配。

  內江城管的拍賣行為無疑是為了彌補管理經費的不足,很多法律學者不認同這種做法,他們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收費管理,應該通過稅收的方式進行控制,不能通過自己收費的方式進行,這樣非常容易出現收上來的錢被亂支配的問題,沒有審計的公共錢財的分配,是產生腐敗的根源之一。(記者 陳煜儒)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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