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有地方性法規(guī)的基礎上,制定一部詳盡的、具有較強操作性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目前已十分必要。在這部法律中,應借鑒國外立法經(jīng)驗,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5月26日至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舉行2007年年會,一些婚姻法學專家在會上提出上述建議。
我國憲法、民事和刑事法律中均有制止家庭暴力的內(nèi)容。2001年4月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新內(nèi)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新增規(guī)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一些專家在年會上提出,上述法律和法律解釋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因而對家庭暴力的規(guī)制以及對受暴婦女的救濟效果不明顯。
正因為如此,目前我國家庭暴力仍呈多發(fā)趨勢。據(jù)某省婦聯(lián)抽樣調查,在近30%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而這30%中,有近80%是丈夫對妻子施暴。被施暴的婦女,僅有不到20%向公安機關或其他部門求助。在比較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不到20%。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在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上已呈現(xiàn)出地方立法先行的特點。至2006年,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同全國性法律相比,這些地方立法增加了可操作性,在性侵害、輕微家庭暴力、精神暴力、公檢法司等部門的職責、政府的救助義務等方面均有突破。
專家認為,在目前全國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未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性立法填補了這項空白。目前,應逐步總結各地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經(jīng)驗,將全國性統(tǒng)一立法提上立法機關的工作日程。
專家們還提出,應將民事保護令制度引入我國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當中。
保護令制度是二十世紀末英美法系國家專門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設立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民事保護令內(nèi)容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財產(chǎn)使用、子女監(jiān)護、撫養(yǎng)費的支付等多方面。這一制度主要應被害人的要求而啟動。目前,這種以法院簽發(fā)保護令的方式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濟的制度,已成為很多國家通行的做法。
專家認為,民事保護令制度的優(yōu)點在于:這一制度可以使司法機關預先介入可能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及時防治可能發(fā)生的傷害。(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