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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2007年07月09日 09:46 來源:綜編

  中新網7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8日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皟筛摺庇嘘P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這與直接接受財物沒有實質區(qū)別,應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情況較為復雜,除了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外,還主要有二種情形:一是特定關系人雖然參與工作但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該職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質屬于變相受賄,但考慮到當前一些企業(yè),尤其是私營企業(yè)薪酬發(fā)放不規(guī)范,如何認定實際領取的薪酬與正常薪酬是否相當以及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均存在困難,故《意見》對這種情況暫沒作規(guī)定;二是特定關系人正常工作和領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財物問題,不能以犯罪處理。

  《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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