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泄憤,趙某一把火燒了學校的國旗,結果為自己輕率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7月10日,大通法院在大通縣東峽民族中學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趙某侮辱國旗一案,并當庭宣判,以侮辱國旗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6個月。
大通法院審理查明,今年4月5日,被告人趙某酒后在學校門口,對大通縣東峽民族中學上完晚自習回家的高二學生楊某某、趙某某進行追打,后竄入學校學生公寓樓被值班老師發(fā)現(xiàn),老師將其從學校公寓樓拉出。趙某懷恨在心,再次進入公寓樓值班老師宿舍,將值班老師宿舍里的爐子等物品損壞,跑到學校操場,將操場主席臺旗桿上懸掛的國旗降下,用一次性打火機進行焚燒后離開學校。
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依法懲處侮辱國旗案被告,在我省尚屬首例。國旗是國家的象征,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國旗法明確規(guī)定,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這也是法律賦予國民的神圣義務。對國旗的侮辱,是對國家尊嚴和人民愛國感情的損害。(作者:文玲鄧青玲馬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