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兩年后,昨天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有望終結罰款按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滾雪球式發(fā)展形成天價罰單的現(xiàn)象。修改后的草案明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這等于對行政機關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封了頂。
草案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按日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教育可達目的不得強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舉例解釋,媒體曾報道了一個案例,有一個人欠繳養(yǎng)路費總額6000多元,但是遲遲沒人去催繳。當行政機關責令補交欠繳的養(yǎng)路費的時候,罰款已達到了36萬元。
在法工委征求意見過程中,有地方提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過教育可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對此,草案規(guī)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條件消失須解除
一審時,有些委員表示,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有更加嚴格的程序約束,一審草案對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限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未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規(guī)定時間。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在單行法中都有具體規(guī)定,二審草案增加規(guī)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無關財物須賠償
行政強制法草案還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執(zhí)行罰款超過30日,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劃撥存款、匯款或者拍賣查封、扣押財物的方式強制執(zhí)行。為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范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二審草案增加規(guī)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務,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違反該規(guī)定,行政機關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或者使用損毀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楊華云)